平按︰此篇見《素問》卷八第二十八《通評虛實論篇》,又見《甲乙經》卷十二第十一。
刺癇驚脈五︰針手太陰各五,刺經太陽五,刺手少陽經絡者傍一寸,足陽明一寸,上踝五寸,刺三針之。
刺癇驚脈,凡有五別︰手太陰五取之,又足太陽輸穴五取之,又手少陽經絡傍三取之,又足陽明傍去一寸,上踝五寸三針之。
平按︰“手太陰”《甲乙》作“手足太陰”。《素問》“手少陽”作“手少陰”,《甲乙》作“手足少陰”。《素問》、《甲乙》兩“一”字下,均無“寸”字;“三針”下無“之”字。又按︰《素問》王注︰自“針手太陰”以下主治霍亂,新校正雲︰“按別本注雲︰悉不主霍亂。《甲乙經》、《太素》均為刺驚癇,王注為刺霍亂者,非也。”又注“經絡傍三取之”,別本作“經絡傍一寸以下空位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