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匱要略》曰:婦人得平脈,陰脈小弱,其人渴,不能食,無寒熱,名妊娠。于法六十日當有此證。設有醫者治逆,卻一月,加吐下者,則絕之。
婁全善曰:惡阻者,謂嘔吐惡心,頭眩惡食,擇食是也。絕之者,謂絕止醫治,候其自安也。予嘗治一二妊婦惡阻,病嘔吐,愈治愈逆。因思仲景絕之之旨,遂停藥月余,自安。真大哉,聖人之言也。
徐忠可曰:期有未滿六十日,則胎未成,又加吐利。因醫誤治,則脾胃實有受傷處,但當斷絕病根為主,不得泥安胎之說,而狐疑致誤也,故曰絕之。
卷三 胎前證上 妊娠惡阻有絕之之法類別︰子部
作者︰清•蕭塤 書名︰女科經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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