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卷四 辨正第三

類別︰子部 作者︰民國•陳公篤 書名︰公篤相法

    公篤曰。內相一說。由來久矣。前賢已略言之而不詳。似不注重于內相明矣。今人多惑于茲。而又誤會其說。茲特證之。聖人雲。誠于中必形于外。有內相者。必有外相以應之。宜隱藏者。惟痣耳。不能以身上之某處有一骨不同。某處有一痕奇異。則評為如何富。判為如何貴也。請觀達摩之測量法。即如其輕重矣。其全身由項而下。僅佔十分之三分耳。故手足之相。尚不為重。不過形局之一小補助品耳。其它骨痣痕紋。又為補助品之附屬品而已。至于富貴貧賤。末敢以此為定論也。假定有內相。而無外相。則如美玉之埋山耳。有外相無內相。亦可超騰。而發達也。內相外相相應。自然奇特。而非尋常之貴矣。單獨內相奇特。即前論為補助之附屬品。自然無關利害也。余每見形格清奇。無內相亦名成利就。又每見形格削陷。有內相亦家破身貧。此皆市檜惑人之說。不足為憑。而非正義明矣。故經雲。頭為諸陽之首。而佔全身十分之七。面為百部之全。而應五髒六肺之系。方為正論也。按內相者。隱藏無質也。余考古之相法。以形格氣色為外相。有名有質故也。以精神聲音為內相。有名無質故也。此等論法。較為確實。而具正大之義論也。


如果你對公篤相法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 點擊這里 發表。
重要聲明︰典籍《公篤相法》所有的文章、圖片、評論等,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