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卷八 第一章 气色说

类别:子部 作者:民国·陈公笃 书名:公笃相法

    公笃曰。古法气色部位繁紧。名目亦多。地位不实。各家相法盲指瞎谓。各说不一。阅者颇厌其烦。又无把握之认定。亦无稽考之证实。兹特绘其紧要部位。限定地点。及吉凶祸福。各有专司。使阅者容易记亿。详明某轻重之旨。分别其吉凶之要。夫气者。为先天之动机。不根据五脏六俯。无定位也。色者。为后天之华表。根据五行四时。顺天道也。盖气隐于皮肤之内。为事实之先表。在三十日以前。则潜伏。合两节令之气候也。其关系之大者。有前一百八十日潜伏之。合阴阳之气候也。色浮于皮肤之外。为事实之应验。在十五日以前。则潜伏之。合一节令之气候也。其关系之大者。有前九十日潜伏之。合半阴阳之气候也。二者。如雪上之霜。水上之冰。大体相似而实异也。如不细心考察。则有差寸误尺。而无标准之应验矣。其法如何。盖先分虚实。次分清浊。再别其长短大小。又别其浓淡轻重。最后分其枯燥静润。又别其克制生化。以五行四时。而论祸福吉凶。则事实之应验。时间之早迟。有所决定矣。其中分两种。一为有气无色。此为潜伏种因。而时间末至。则考其它部位之变化。而判其成功与中阻。一为有色无气。此为虚浮引线。而事实有变。则考其它部位之生化。而判其暂时与过渡。有气有色。则为定论不移。而限定时期应证也。故充足者。其事实应验必速。沉滞者。其事实应验必迟。长浓者。其事实之关系较大。短淡者。其事实之关系较小。其破败之气。有九年不敬尽者。亦有七年五年三年。至少则应一年。其色有验一年不敬尽者。亦有一季一月。至少则应半月。其发达之气。有五年不改变者。亦有三年二年。至少则应一年。其色有验一年不改变者。亦有一季一月。至少则应十五日。此为一定时间。至于气色之形式不一。或如粟如豆。如丝如发或碎如米或圆如珠。或方加印。或长如针。或如浮云飞鸟。或如晚霞蜿蜒总以现于何部。而关系何事。变成何色。而关系何项。俱宜按时令之生克制化。来去之久暂重经。为一定之断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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