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卷十二 測量活法詳愣第六

類別︰子部 作者︰民國•陳公篤 書名︰公篤相法

    公篤曰。上列測量五法。業已全備。而定富貴貧賤。壽夭勞逸之形格。茲因死亡危險。傷殘牢獄。疾厄刑克而定臨年測量之法也。神彩為第一重要。即神脫。神受。神退。神定。神岔。神愁之類是也。氣色為第二重要。即黑色。赤色。紅色。慘色。枯色之類是也。厄年為第三重要。即九數七數之正厄。各形加推之傍厄。提前提後之應證厄之類是也。部位為第四重要。即某部陷弱。某部紋沖。某部痕破。某部受制之類是也。性情為第五之重要。即變更常態。反其喜憂。顛倒言語。亂其行為之類是也。如五項內有三項應之。則為死亡無救。其一項。二項。則有輕重之事實。其最重者死亡。次則危險。又次則殘廢。又次則血光傷痕。其輕者牢獄。其最輕者。刑人丁。破財產。或痼疾流連也。茲特分解如下。

    一.神彩 凡神彩之變。業已凶危。加以氣色之受。為逆時令。則死亡無更改矣。如神彩之變。加以厄年之運。則九死一生之凶危也。如神彩之變。加以部位之陷。則受大破敗。毀其肌膚。殘其肢體也。如神彩之受。加以性情之反常。重則危險之傷殘。輕則牢獄之困苦也。

    二.氣色 凡氣色之愛。而逆時令。業已危險。加以厄年之運。則有死亡危險之事實。輕亦傷殘破敗也。如氣色之變。加以部位之陷痕。則主危險破敗。傷殘大病。輕亦刑人丁。或牢獄拘留也。如氣色之變。加以性情之反常。則主牢獄之災。大病之厄。血光之傷。株累之禍也。

    三.厄年 凡行厄年之運。本主不吉。而見驚險損失。刑克冷退。加以部位之陷痕。則主失敗之挫折。驚險之逼迫。輕則主疾厄流連。株累牽制也。厄年之運。加以性情之反常。則主誣攀之官非。錯誤之損失。顛倒之受屈。親近之欺詐。亦主血光跌打之災。湯火之咎也。

    四.部位 凡部位之陷痕。本主駁雜損失。官訟刑傷。加以性情之反常。則主方寸亂而妄為。內患之同室操戈。外患之覬覦暗害。誤于醫藥之疾災。疏虞防範之刑克。而多意外之災厄也。

    五.凡上列五項中。有三項之憂已屬凶危至極。如有四項之變。當然死亡無救。加重而決斷之。如有五項之變。則為尸身不全。或為死後遺累妻妾子女。蓋因不僅亡身。尚有滅門赤族之禍故也。其一項二項。則分某輕重而決斷之。至于有好有不好。則兩相乘除而加減之。此為活法之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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