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1.2 論五行生克

類別︰經部 作者︰萬民英(明) 書名︰三命通會

    1.2 論五行生克

    五行相生相克,其理昭然。十干十二支、五運六氣、歲月日時皆自此立,更相為用,在天則為氣︰寒、暑、燥、濕、風;在地則成形︰金、木、水、火、土。形氣相感而化生萬物,此造化生成之大紀也。原其妙用,可謂無窮矣。

    木主于東;應春。木之為言觸也,陽氣觸動,冒地而生也。水流趨東以生木也;木上發而覆下,乃自然之質也。

    火主于南,應夏。火之為言化也,毀也,陽在上,陰在下;毀然盛而變化萬物也。鑽木取火,木所生也。然火無正體,體本木焉。出以應物,盡而復入,乃自然之氣也。

    金主于西,應秋。金之為言禁也,陰氣始禁止萬物而收斂,披沙揀金,土所生也。生于土而別于土,乃自然之形也。

    水主于北,應冬。水之為言潤也。陰氣濡潤,任養萬物也。水西而東,金所生也。水流曲折,順下而達,乃自然之性也。

    土主于中央,兼位西南,應于長夏。土之為言吐也,含吐萬物,將生者出,將死者歸,為萬物家。故長于夏末,火所生也。土或勝水,水乃反土,自然之義也。

    五行相克,子皆能為母,復讎也。木克土,土之子金反克木;金克木,木之子火反克金;火克金,金之子水反克火;水克火,火之子土反克水;土克水,水之子木反克土。互能相生,乃其始也;互能相克,乃其終也。皆出乎天之性也。《素問》所謂水生木,木復生火,是木受竊氣,故水怒而克火。即子逢竊氣,母乃力爭,與母被鬼傷,子來力救,其義一也。強可攻弱,土得木而達;實可勝虛,水得土而絕;陰可消陽,火得水而滅;烈可敵剛,金得火而缺;堅可制柔,木得金而伐。故五者流行而更轉,順則相生,逆則相克,如是則各各為用,以成其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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