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少陽篇

類別︰子部 作者︰清•張璐 書名︰傷寒纘論

    少陽證統而言之。邪居表里之半。析而言之。亦有在經在腑之分。然其治總不越小柴胡隨證加減為權衡。謂其能于本經中鼓舞胃氣。上載其邪于上也。蓋少陽為樞職司開闔而轉運其樞者。全賴胃氣充滿。則開闔有權。其邪不敢內犯。

    胃氣不振則關鑰廢弛。邪得出入無禁矣。是少陽所主寧不重在胃氣乎。

    少陽之為病。口苦咽干目眩也。

    少陽熱熾。故口苦咽干。熱聚于胸也。目眩者。木盛生風也。

    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少陽不可發汗。發汗則譫語此屬胃。胃和則愈。胃不和則煩而悸。

    少陽中風。兩耳無所聞。目赤胸中滿而煩者。不可吐下。吐下則悸而驚。

    少陽傷寒禁發汗。少陽中風禁吐下。二義互舉其旨益嚴。蓋傷寒之頭痛發熱宜于發汗者。尚不可汗。則中風之不可汗不待言矣。傷寒之胸滿而煩痰飲上逆。似可吐下者尚不可吐下。則傷寒之不可吐下更不待言矣。頭痛發熱。為太陽傷寒之候。以其脈不浮緊而弦細。故知邪入少陽之界矣○脈弦細者邪欲入里。其在胃中之津液必為熱耗重復發汗而驅其津液外出。安得不譫語乎。胃和者。邪散而津回也。不和者津枯而飲結。所以煩而悸也。胸滿而煩。無形之風與有質之飲結于胸際。故非吐下所能出徒取煩悸而已○少陽上治全重在陽明。故雲此屬胃。胃和則愈。乃少陽一經之要領也。

    傷寒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其人反能食而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

    傷寒三日。少陽脈小者欲已也。

    能食不嘔與胃和則愈互義脈不弦大。邪微欲解之先征。

    傷寒四五日。身熱惡風頸項強脅下滿。手足溫而渴者。小柴胡湯主之。

    身熱惡風太陽證也。頸項強。太陽兼陽明證也。脅下滿少陽證也。本當從三陽合並病之例而用表法但其手足溫而加渴。外邪輻湊于小陽而向里之機已著倘更用辛甘發散之法是重增其熱而大耗其津也。故從小柴胡之和法。則陽邪自罷。

    而陰津不傷。一舉而兩得之矣。

    傷寒陽脈澀。陰脈弦。法當腹中急痛。先與小建中湯不瘥者。與小柴胡湯主之。

    陽脈澀陰脈弦。渾似在里之陰寒。所以腹中急痛。腹中急痛則陰陽乖于中。而脾氣不建矣。故以小建中之緩而和其急腹痛止而脈不弦澀矣。若不瘥則弦為少陽之本脈。而澀乃汗出不徹。腹痛乃邪傳太陰之候。則用小柴胡以和陰陽而升舉。其陰分之邪為的當無疑矣。

    傷寒五六日中風。往來寒熱。胸脅苦滿。默默不欲飲食心煩喜嘔。或胸中煩而不嘔。或渴或腹中痛。或脅下痞硬。

    或心下悸。小便不利或不渴。身有微熱。或咳者。與小柴胡湯主之。

    少陽主半表半里之間。其邪入而並于陰。則寒出而並于陽則熱。往來寒熱無常期也。風寒之外邪挾身中有形之痰。

    結聚于少陽之本位所以胸脅滿也。胸脅既滿。胃中之水谷亦不消。所以默默不欲食。即昏昏之意。非靜默也。心煩者。

    邪在胸脅逼處心間也。或嘔或不嘔。或渴或不渴。諸多見證。各隨人之氣體不盡同也。然總以小柴胡和法為主治。而各隨見證以加減之耳。本方以柴胡為少陽一經之向導。專主往來寒熱。謂其能升提風木之氣也。黃芩苦而不沉。黃中帶青有去風熱之專功謂其能解風木之邪也。半夏力能滌飲。膽為清淨之府。病則不能行清淨之令致寒飲沃于內。熱邪淫于外。

    非此迅掃涎沫。則膽終不溫。表終不解也。其用人參甘草補中者。以少陽氣血皆薄全賴上膏資養。則水氣始得發榮。即是胃和則愈之意用姜棗和胃者。不得使半表之邪。仍從肌表而散也。獨怪後世用小柴胡。一概除去人參。加入耗氣之藥。

    此豈仲景立方本意哉。

    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若胸中煩而不嘔。去人參半夏加栝蔞實一枚。若渴者去半夏加人參。合前成四兩半。栝蔞根四兩。若腹中痛者去黃芩。加芍藥三兩。若脅下痞硬。去大棗加牡蠣四兩。若心下悸小便不利者去黃芩。加茯苓四兩。若不渴外有微熱者去人參。加桂三兩溫覆取微汗愈。若咳者。去人參大棗生姜。加五味子半升。干姜二兩。

    胸為陽分。煩為陽邪。以陽邪留薄于胸中。故去半夏人參之助陽而加栝蔞。實以滌飲除煩也。渴為津液受傷。故去半夏之辛燥。而用栝蔞根之清潤加用人參之甘以益津也。腹中痛者為陽邪攻陰以黃芩能傷胃中清陽之氣。故去之芍藥。

    專主陽邪傳陰。為陰中伐木之要藥。故滯下亦咸用之設陰寒腹痛自利。又為切禁也。脅下痞硬為飲結。

    少陽部分。故去大棗之甘壅而加牡蠣以軟堅逐邪為務也。心下悸而小便不利。為水停心下。故去黃芩之苦寒。助陰而加茯苓以淡滲利水也。故不渴外有微熱者。知熱邪未入于里。故去人參而加桂枝。溫覆取微汗以解表也。若咳者為肺氣受邪。故用大棗之益氣。生姜之上氣。而加干姜之辛散兼五味之酸辛。以散邪斂肺也。

    凡柴胡湯病證而下之。若柴胡證不罷者。復與柴胡湯。必蒸蒸而振。卻發熱汗出而解。

    下之而證不罷復與柴胡以升舉之使邪不致陷入陰分也。設見腹痛煩燥等證。必當從去黃芩加芍藥法矣。

    本發汗而復下之。此為逆也若先發汗治不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為逆若先下之治不為逆。

    本表證而用表藥。汗不透故未愈當再與輕表則立解矣。醫見熱不除疑為前藥不當。反與下藥則誤矣然雖誤下。以其先曾用過表劑邪勢已殺矣故不為逆。但未盡表邪。因下藥。引入半里所以從少陽例治也。邪氣已入于腑。與里藥下之矣。

    其下未盡。故熱不去。當更與里藥則已。醫見下之不愈。疑前藥未當。反與表藥則誤矣以其先前曾用過下藥里邪少殺。

    故不為逆但未盡余熱。因表藥提出半表。所以亦從少陽治例也。

    傷寒五六日。頭汗出。微惡寒。手足冷心下滿。口不欲食大便難。脈細者。此為陽微結。必有表復有里也。脈沉亦有里也。汗出為陽微假令純陰結。不得復有外證悉入在里。此為半在里半在外也。脈雖沉緊不得為少陰病所以然者。陰不得有汗。今頭汗出。故知非少陰也。可與小柴胡湯。設不了了者。得屎而解。

    陽微結者。陽分之邪。微微結聚不能傳出于表也。注作陽氣衰微。故陽氣結聚大差。果爾則頭汗出為亡陽之證。非半表半里之證矣。果爾則陰結。又是陰氣衰微矣。既本文假令純陰結等語謂陽邪若不微結。純是陰邪內結。則不得復有外證。其義甚明。得屎而解。即前證過經十余日。用大柴胡分提使傳之法也。

    婦人中風發熱惡寒。經水適來得之七八日。熱除而脈遲身涼。胸脅下滿而結胸狀。譫語者。此為熱入血室。當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

    中風七八日。熱邪傳里之時。因經水適來。邪氣乘虛而入血室。卻不入于胃腑也。經水適來。而即止必有瘀結。此為實證。故宜刺期門以瀉之。

    婦人中風七八日。續得寒熱發作有時。經水適斷者。此為熱入血室。其血必結故使如瘧狀。發作有時。小柴胡湯主之。

    中風七八日。表證已罷經水不應斷而適斷復見寒熱如瘧。必經行未盡而有結血。然經既行而適斷。此為虛證。故不可瀉宜小柴胡和之。

    婦人傷寒發熱經水適來晝日明了暮則譫語。如見鬼狀者。此為熱入血室。無犯胃氣。及上二焦。必自愈。

    傷寒熱邪在表。故經水來而不斷。雖為熱入血室。以氣分不受邪。故晝日明了但夜則譫語。候經盡熱隨血散自愈。

    不可刺期門。妄犯胃氣。及用柴胡犯上二焦也。

    血弱氣盡腠理開邪氣因入與正氣相搏結于脅下正邪相爭。往來寒熱。休作有時。默默不欲飲食髒腑相連其痛必然邪高痛下故使嘔也。小柴胡湯主之。

    申明上二焦熱入血室之由。尚恐如結胸狀四字。邪有不盡。故以髒腑相連。邪高痛下。暢發病情。蓋血室者沖任也。

    下居腹內厥陰肝之所主也。而少陽之膽與肝相連腑邪在上。髒邪在下胃口逼處二邪之間。所以默默不欲食。而但喜嘔也。

    太陽病十日已去脈浮細而嗜臥者。外已解也。設胸滿脅痛者。與小柴胡湯。脈但浮者。與麻黃湯。

    太陽病十日已去。脈浮細嗜臥。外證已去。其證有兩。一為邪入少陰。陽邪傳里之候。一為表邪解散不傳之候。故見胸滿脅痛。證屬少陽。當用小柴胡無疑。倘脈尚見浮緊。雖證顯少陽。仍當用麻黃湯開發腠理。使太陽之邪。仍從營分而散也。

    以上少陽經證。

    本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干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緊者。與小柴胡湯。若已吐下發汗溫針譫語。柴胡湯證罷。此為壞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尚未吐下。雖脈沉緊者猶當與小柴胡湯。言表邪初陷于里。未變為實。猶可提其邪氣外出而解。若已吐下發汗溫針。

    是為壞病。邪氣已全入里。正氣內傷不可用小柴胡也。然必柴胡證罷。乃為少陽里病。不可與太陽壞病例世也。

    傷寒八九日下之。胸滿煩驚。小便不利。譫語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柴胡加龍骨牡蠣湯主之。

    此系少陽之里證。諸家注作心經病誤也。蓋少陽有三禁不可妄犯。雖八九日過經下之。尚且邪氣內犯胃土受傷膽木。

    夫榮痰聚膈土。故胸滿煩驚。驚者。膽不寧。非心虛也。小便不利譫語者。胃中津液竭也。一身盡重者。邪氣結聚。痰飲于脅中。故令不可轉側主以小柴胡和解內外。逐飲通津。加龍骨牡蠣以鎮肝膽之驚。即是虛勞失精之人。感冒用桂枝湯。加龍骨牡蠣同意。

    太陽病過經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嘔不止者。心下急。郁郁微煩為未解也。

    與大柴胡湯下之則愈。

    過經十余日。不知少陽證未罷。反二三下之。因而致變多矣。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未有他變。本當兩解表里。

    但其人之邪屢。因誤下而深入。不能傳散。故必先用小柴胡。提其邪出半表然後用大柴胡為合法也。

    傷寒十三日不解。胸脅滿而嘔。日晡所發潮熱。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證。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醫以丸藥。

    下之非其治也。潮熱者實也。先宜小柴胡湯以解外。後以柴胡加芒硝湯主之。

    過經不解者。言三陽俱已傳過故其法在半表半里之間。胸脅滿而嘔。邪在少陽也。發潮熱里可攻也。微下利。便不硬也。以大柴胡不解。表邪蕩滌里熱則邪去而微利。亦自止也。若誤用丸藥則徒引熱邪內陷。而下利表里俱不解也。故先用小柴胡分提以解外邪。加芒硝以蕩滌胃中之虛熱也。

    以上少陽腑證。

    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此法治之。

    風寒之邪。從陽明而傳少陽。起先不渴。里證未具及服小柴胡湯。已重加口渴則邪還陽明。當調胃以存津液矣。然不曰攻下。而曰以法治之。其意無窮蓋少陽之寒熱往來。明有渴證。倘少陽未罷而恣言攻下不自犯少陽之禁乎。所以少陽重解陽明之證。但雲以法治之。

    上條少陽轉陽明證。

    傷寒七八日無大熱。其人躁煩者。此為陽去入陰故也。

    邪氣傳里。則躁煩不傳里則安靜也。

    上條少陽經將傳太陰證。

    少陽病欲解。時從寅至辰上。

    上條少陽經證自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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