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正誤存疑篇 正誤二

類別︰子部 作者︰清•吳謙 書名︰訂正仲景全書傷寒論注

    發汗病{不}解,反惡寒者,虛故也,芍藥甘草附子湯主之。

    【按】“發汗病不解”之“不”字,衍文也。發汗病不解,則當惡寒,何謂反惡寒?病解惡寒,始可謂虛。

    當刪之。

    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若不瘥,身體疼痛,(下利清谷),當溫其里,宜四逆湯。

    【按】“身體疼痛”之下,當有“下利清谷”四字。若無此四字,則當溫其里之文,竟無著落矣,未有表病而溫里之理也。閱後太陰篇中雲:傷寒醫下之,續得不利清谷不止,身痛者,急當救里,四逆湯。其義益明,遵經補之。

    傷寒,(若汗)、若吐、若下後,七八日不解,熱結在里,表里俱熱,時{時}(汗)惡風,大渴,舌上干燥而煩,欲飲水數升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

    【按】“傷寒”之下,當有“若汗”二字,蓋汗較吐下傷津液為多也。“時時惡風”,當是“時汗惡風”,若非“汗”字,則時時惡風是表不解,白虎湯在所禁也。論中謂發熱無汗,表不解者,不可與白虎湯。渴欲飲水,無表證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細玩經文自知,當補之改之。

    發汗已,脈浮數,(小便不利),煩渴者,五苓散主之。

    【按】“脈浮數”之下,當有“小便不利”四字,若無此四字,則為陽明內熱口燥之煩渴,是白虎湯證也。

    惟其小便不利而煩渴,斯為太陽水熱瘀結之煩渴,始屬五苓散證。若非小便不利而用五苓散,則犯重竭津液之禁矣。況太陽上編類此證者數條,惟水入即吐一條,乃水不下行,故無小便不利之文,余皆有“小便不利”四字。今此四字,必是傳寫之遺,當補之。

    服桂枝湯,或下之,仍頭項強痛,翕翕發熱,無汗,心下滿微痛,小便不利者,桂枝湯去{桂}﹝芍藥﹞加茯苓白術湯主之。

    【按】去桂當是去芍藥。此方去桂,將何以治仍頭項痛,發熱無汗之表乎?細玩其服此湯,曰余根據桂枝湯法煎服,其義自見。服桂枝湯已,溫覆令一時許,通身微似有汗,此服桂枝湯法也。若去桂則是白芍、甘草、茯苓、白術,並無辛甘走營衛之品,而曰:余根據桂枝湯法,無所謂也。且論中脈促胸滿、汗出惡寒者,用桂枝去芍藥加附子湯主之,去芍藥者,為胸滿者,今證雖稍異,而滿則同,其為去芍藥可知,當改之。

    傷寒,醫以丸藥大下之,身熱不去,微煩者,梔子{干姜}﹝豉﹞湯主之。

    傷寒五六日大下之後,身熱不去,心中結痛者,未欲解也。梔子{豉}﹝干姜﹞湯主之。

    【按】梔子干姜湯,當是梔子豉湯;梔子豉湯,當是梔子干姜湯。斷無煩熱用干姜,結痛用香豉之理,當移之。

    太陽病,脈浮緊,無汗,發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此當發其汗,(麻黃湯主之)。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陽氣重故也。

    【按】張兼善曰:“麻黃湯主之”五字,不應在陽氣重之下,豈有衄乃解之後,而用麻黃湯之理乎?服藥已之上,並無所服何藥之文,將此五字移于其上,文義始合,當移之。

    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其小便清者,知不在里,仍在表也,當須發汗,{若}﹝苦﹞頭痛者,必衄,宜桂枝湯。

    【按】“若頭痛”之“若”字,當是“苦”字。苦頭痛方為必衄證,若是“若”字,則凡頭痛皆能致衄矣。

    當改之。

    心下痞,按之﹝不﹞濡,其脈關上浮者,大黃黃連瀉心湯主之。

    【按】“按之濡”,當是“按之不濡”,若按之濡,乃虛痞也,補之不暇,豈有用大黃瀉之之理乎?當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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