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正誤存疑篇 正誤八

類別︰子部 作者︰清•吳謙 書名︰訂正仲景全書傷寒論注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以飲水多),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不爾,水漬入胃,必作利也。

    【按】“厥而心下悸者”之下,當有“以飲水多”四字,若無此四字,乃陰盛之厥悸,非停水之厥悸矣。

    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當補之。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髒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今病者靜,而復時煩者,{此}﹝非﹞為髒寒,蛔上入其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按】“此為髒寒”之“此”字,當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髒厥,與辨蛔厥之義不屬,當改之。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大便﹞,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

    【按】“結胸”二字,當是“大便”二字。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皆無可下之理,今曰不可下,何所謂也?當改之。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若﹞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余,必發癰膿也。

    【按】“不發熱者”之”‘不”字,當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之文耶?當改之。

    傷寒脈遲,六七日,(厥而下利),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按】“傷寒脈遲六七日”之下,當有“厥而下利”四字,若無此四字,則非除中證也。況有此四字,始與下文反與黃芩湯之義相屬,當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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