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官政治績(三) 胡順之

類別︰子部 作者︰宋•江少虞 書名︰宋朝事實類苑

    胡順之為浮梁縣令,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出租。畜犬數十頭,里正近其門,噬之。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歲里正常代之輸租,前縣令不肯禁。順之至官,里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之與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邪?第往督之。』及期,里正白不能督,順之使平力 【涑水作『快手』。】 繼之,又曰不能入。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順之悵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邪?』乃命里正聚 ,自抵其居,以 塞門而焚之。臧氏人皆逃逸,順之悉令掩捕,驅至縣。其家男子年十六以上,盡痛杖之。乃召謂曰︰『胡順之無道,既焚爾宅,又杖爾父子兄弟,可速詣府自訟矣。』臧氏皆懾服,無敢詣府者。自是臧氏租,常為一縣先。府嘗遣教練使詣縣,順之聞之曰︰『是故欲來煩擾我也。』乃微使人隨之,陰記其入驛舍及受驛吏供給之物。既至,入謁,色甚倨,順之延與坐,徐謂曰︰『教練何官邪?』曰︰『本州島職員耳。』曰︰『應入驛乎?』教練曰︰『道中無邸店,暫止驛中耳。』又曰︰『應受驛吏供給乎?』曰︰『道中無芻糧,故受之。』又曰︰『應與命官坐乎?』教練使趨下謝罪,順之乃收械系獄,置室中,以糞十甕 【涑水無『十甕』二字。】 環其側。教練使不勝其苦,因順之過獄,呼曰︰『令何不問我罪?』順之笑謝曰︰『教練幸勿訝也,令 【『也』明抄本作『其苦』二字。『令』涑水作『今』。】 方多事,未暇問也。』系十日,然後杖之二十,教練使不伏曰︰『我職員也,有罪,當受杖于州。』順之笑曰︰『教練使久為職員,殊不知法,杖罪不送州邪?』卒杖之。自是府吏無敢擾縣者,州雖惡之,然不能罪也。後為 【涑水作『有』。】 青州幕僚,發麻氏罪,破其家,皆順之力也。真宗聞其名,召至京師,除著作佐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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