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玉英 第四

類別︰經部 作者︰董仲舒(漢) 書名︰春秋繁露

    謂一元者,大始也。知元年志者,大人(1)之所重,小人之所輕。是故(2) 治國之端在正名。名之正,興五世,五傳之外,美惡乃形,可謂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見。

    惟聖人能屬萬物于一,而系之元也。終不及本所從來而承之,不能遂(3)其功。《春秋》變一謂之元。元,猶原也。其義以隨天地終始也。故人唯有終始也,而生不(4)必應四時之變。故元者為萬物之本。而人之元在焉。安在乎?乃在乎天地之前。故人雖生天氣及奉天氣者,不得與天元本、天元命而共違其所為也。故春正月者,承天地之所為也。繼天之所為而終之也。其道相與共功持業。安容言乃天地之元?天地之元奚為于此惡施于人?大其貫承意之理矣。

    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5)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6)內之治。五者俱正,而化(7)大行。

    非其位而即之,雖受之先君,《春秋》危之,宋繆公是也。非其位,不受之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吳王僚是也。雖然,苟能行善得眾。《春秋》弗危,衛侯晉以立書葬是也。俱不宜立,而宋繆受之先君而危。衛宣弗受先君而不危,以此見得眾心之為大安也。故齊桓非直弗受之先君也。乃率弗宜為君者而立,罪亦重矣。然而知恐懼,敬舉賢人,而以自覆蓋,知不背要盟以自湔(8)浣也,遂為賢君,而霸諸侯。使齊桓被惡而無此美,得免殺戮乃幸已,何霸之有!魯桓(9)忘其憂而禍逮其身,齊桓憂其憂而立功名。推而散之,凡人有優而不憂者凶,有憂而深憂之者吉。《易》曰︰“復自道,何其咎。”此之謂也。匹夫之反道以除咎尚難,人主之反道以除咎甚易。《詩》雲︰“德(10)如毛。”言其易也。

    公觀魚于棠,何?惡也。凡人之性,莫不善義,然而不能義者,利敗之也。故君子終日言不及利,欲以勿言愧之而已,愧之以塞其源也。夫處位動風化者,徒言利之名爾,猶惡之,況求利乎?故天王使人求(11)求金,皆為大惡而書。今非直使人也,親自求之,是為甚惡。譏何故言觀魚?猶言觀社(12)也,皆諱大惡之辭也。

    《春秋》有經禮,有變禮。為(13)如安性平心者,經禮也。至有于性,雖不安,于心,雖不平,于道,無以易之,此變禮也。是故昏(14)禮不稱主人,經禮也。辭窮(15)無稱,稱主人,變禮也。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經禮也。有故則未三年而稱王,變禮也。婦人無出境之事,經禮也。母為子娶婦,奔喪父母,變禮也。明乎經變之事,然後知輕重之分,可與適權矣。難者曰︰《春秋》事同者辭同。此四者俱為變禮,而或達於經,或不達於經,何也?曰︰《春秋》理百物,辨品類(16),別嫌微。修本末者也。是故星墜謂之隕,螽(17)墜謂之雨,其所發之處不同,或降於天,或發於地,其辭不可同也。今四者俱為變禮也同,而其所發亦不同。或發於男,或發於女,其辭不可同也。是或達於常,或達於變也。

    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其志欲立,故書即位。書即位者,言其弒君兄也。不書王者,以言其背天子。是故隱不言立,桓不言王者,從其志以見其事也。從賢之志以達其義,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由此觀之,《春秋》之所善,善也,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也。

    【注釋】

    (1) 大人︰指君王,統治者。  (2) “是故”一句︰看似與上下文不同,有人懷疑此句為錯簡之語。  (3) 遂︰成就,完成。  (4) 不︰疑為“死”字。  (5) 正︰確定。  (6) 竟︰同“境”。  (7) 化︰教化。  (8) 湔(ji n) ︰洗。  (9) 魯桓︰指魯桓公。桓公篡奪權力而自立為君,最終在齊國被殺。  (10) (y u)︰輕。  (11) (f )︰以財物幫助人辦喪事。  (12) 觀社︰觀看社祭。古人社祭時男女混雜,所以說觀社為非禮。  (13) 為︰疑為“謂”字。  (14) 昏︰同“婚”。  (15) 辭窮︰指古婚禮時寫明諸侯派誰迎娶或納幣。因為按禮規定,不應寫明諸侯本人派誰去迎娶、納幣,只能寫他的母親派人,如果母親不在世,似無人使,稱為“辭窮”。  (16) 辨品類︰辨別人的品質,區分物的種類。  (17) 螽(zh ng)︰蝗蟲。

    【譯文】

    稱一為元,是因為一是一切事物的開始。了解元年的內涵,是統治者看重的,普通人輕視的。所以管理國家的開端在于使名稱正確。名稱端正,可振興五代,在《春秋》五家傳注之外,美好丑惡全可以表露出來,可以說能發現事物的真面目,不是子路一類人能發現的。

    只有聖人能夠將萬物歸屬為一,將它們和“元”聯系起來。最終不能追溯到將萬物歸為一的本源便這樣接續下來,就不能有什麼結果。所以《春秋》將“一”改稱為“元”。元,就是本源,它的意思是隨順天地的產生而產生的。所以人生是有始有終的,而生、死一定要與四季的變化相適應。所以元,就是萬物的本源。而人的本源也在其中。在什麼地方?原來在天地產生之前。所以人雖生于天氣和尊奉天氣行事,卻不能和上天同時以元為本,尊奉天命,而共同違背自己的本源。所以春天正月,是承順上天的安排。也是按照這種上天的安排結束這一個月的。它的原則是和天地共同成就功業,怎麼可以說人的本源就是天地的本源呢!天地的元又為什麼影響到人類社會呢?大體上說是人順承了上天的原理。

    因此《春秋》的原則,用元氣確定上天的開始,用上天的開端確定君王的政事,用君王的政事確定諸侯接繼王位,用諸侯接繼王位確定國內的統治。這五樣都確定,教化就可以廣泛實行。不是自己的王位而要繼承它,即使是從先父那里繼承的,《春秋》也認為危險,宋繆公就是如此。

    不是自己應繼承的王位,更沒有從先父那里繼承,自己卻要繼承,《春秋》也認為危險,吳王僚就是這樣人。雖然是這兩種情況,如果能行善並得到民眾擁護,《春秋》不認為危險,衛侯晉被立,《春秋》上先記為“立晉”,以後又記為“葬衛宣公”就是這種情況。上面的情況都不應該被立,而宋繆公從先父那里繼承君位卻很不穩定。衛宣公不是從先父那里繼承君位卻不危險,由此可以發現得到民心擁護是最大的安定。所以齊桓公不是直接從先父那里接受王位。大體上講不應該立為國君的卻被立了,罪過是很重的。然而如果治國知道恐懼,能選拔賢人,可以掩蓋自已被立位時的缺陷,知道不背叛盟約,可以洗雪自已的缺點,讓齊桓公承受惡名而沒有這種美名,能夠免除被殺已經是萬幸了,還有什麼稱霸一說呢!魯桓公忘記自己治國的憂患而災禍降到自已身上。齊桓公對自己治國的憂慮感到十分嚴重,而立下了功績。推而廣之,凡是有憂患卻不知憂患的人,結果一定要凶,有了憂患而能深入知道這種憂患危險的人,結果可能是吉。《易經》說︰“復返自身之道,哪有什麼禍害?”說的就是這個意思。平凡百姓違背正常之道若免除禍害還困難,君主如違背正常之道要免除禍害就很容易。《詩經》說︰“德行小得如同鴻毛。”是說很容易。

    魯隱公到棠地觀賞魚,怎麼評論?厭惡這一行為。人的本性,沒有不喜歡仁義的,然而不能行仁義的,是利使之敗壞了。所以君子整日談話也涉及不到利益,目的是用不談利益的方式表達羞愧對待利益罷了,羞愧談利為了堵塞逐利的源頭。居處君位能夠改變風化的人,只是空口談利而已,對此尚且厭惡,何況對逐利之事了?所以君王派人去尋求喪事的資助、求得金錢援助,全是大惡,所以《春秋》記載此事。如今不僅僅派人去求利,竟親自去尋求利,這就更加討厭。指責魯隱公為什麼要說觀魚呢?這就如同說觀看社祭一樣,全是應該避諱的大惡用語。

    《春秋》有固定傳統的禮,有可以權變的禮。如果使人情安定心緒平和的,是傳統的禮。至于對人性,雖然不能使之安定,對人心雖然不能使之平和,但對大的處世原則,卻沒有什麼改變,這是變化的禮。所以婚禮上不稱父兄師友之名,這是傳統禮節。婚禮上因無母親在場而辭窮之時,稱父兄師友之名,這是權變的禮節。天子居喪三年,然後才可以繼位稱王,這是傳統的禮節。有變故未居喪三年而繼位稱王,這是權變的禮節。婦女沒有需要出國境的事務,這是傳統的禮節。母親給自己的兒子娶媳婦而出國境,為了奔父母之喪而出國境,這是權變的禮節。明傳統禮節和權變禮節所允許的事,之後可以知曉輕重的分別,這樣就可以參與適度的權變了。問難的人又問道︰《春秋》記載同類事的用語相同。上面所述四類全為權變之禮,可是有的與儒家經典相通,有的和儒家經典不通,這是為什麼?我認為︰《春秋》分析百物,辨別人、物之品類,區分美惡貴賤。是遵循事物的自然之理。所以星從天空墜落稱作隕,像蝗蟲一樣的水滴從天空墜落稱作雨,它們產生的地點不同,有的從天而降,有的則是產生于大地,記載它們的用語不可相同。如今這四類全為權變之禮這一點相同,而它們出現的地點也不同。有的從男人身上發生,有的在女人身上發生,用辭不可以相同。這就是有的與傳統不變的禮相通,有的和權變之禮相通。

    《春秋》關于魯桓公的記載,沒有用表示周歷的“王”字,是故意不寫“王”字。桓公的想法是要繼承王位,所以《春秋》記載說“即位”。記載說“即位”表示他殺死了做國君的兄長。不寫“王”宇,用來表示他違背了周天子。所以魯隱公時《春秋》不記“即位”,桓公時不寫“王”字,都是表示他們篡位的想法而使他們的惡行表現于歷史上。遵從賢能人的想法是為了表現他們的義,遵從不賢人的想法是為了表現他們的惡。由此看來,《春秋》認為善良的,是善良,認為不善的,是不善,這兩種情況不能不分辨清楚。

    經曰︰“宋督弒其君與夷。”《傳》言︰“莊公馮殺之。”不可及於經,何也?曰︰非不可及於經,其及之端眇(1),不足以類鉤之,故難知也。《傳》曰︰“臧孫許(2)與晉克同時而聘乎齊。”按經無有,豈不微哉。不書其往而有避也。今此《傳》言莊公馮,而於經不書,亦以有避也。是以不書聘乎齊,避所羞也。不書莊公馮殺,避所善也。是故讓者《春秋》之所善。宣公不與其子而與其弟,其弟亦不與子而反之兄子,雖不中法,皆有讓高,不可棄也。故君子為之諱不居正之謂,避其後也亂。移之宋督以存善志。此亦《春秋》之義,善無遺也。若直書其篡,則宣繆之高滅而善之無所見矣。難者曰︰為賢者諱,皆言之;為宣繆諱,獨弗言何也?曰︰不成於賢也。其為善不法,不可取,亦不可棄。棄之則棄善志也,取之則害王法。故不棄亦不載,以意見之而已。苟志於仁無惡,此之謂也。

    器從名,地從主人之謂制。權之端(3)焉,不可不察也。夫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雖死亡,終弗為也,公子目夷(4)是也。故諸侯父子兄弟不宜立而立者,《春秋》視其國與宜立之君無以異也。此皆在可以然之域也。至於取乎莒,以之為同居(5),目(6)曰“莒人滅,此在不可以然之域也。故諸侯在不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大德,大德無閑者,謂正經。諸侯在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小德,小德出入可也。權譎(7)也,尚歸之以奉鉅(8)經耳。故《春秋》之道,博而要,詳而反一(9)也。”公子目夷復其君,終不與國,祭仲已與,後改之,晉荀息死而不听,衛曼姑拒而弗內,此四臣事異而同心,其義一也。目夷之弗與,重宗廟。祭仲與之,亦重宗廟。荀息死之,貴先君之命。曼姑拒之,亦貴先君之命也。事雖相反,所為同,俱為重宗廟、貴先君之命耳。難者曰︰公子目夷、祭仲之所為者,皆存之事君,善之可矣。荀息、曼姑非有此事也,而所欲恃(10)者皆不宜立者,何以得載乎義?曰︰《春秋》之法,君立不宜立,不書,大夫立則書。書之者,弗予大夫之得立不宜立者也。不書,予君之得立之也。君之立不宜立者,非也。既立之,大夫奉之是也,荀息曼姑之所得為義也。

    【注釋】

    (1) 眇︰微小。  (2) 藏孫許︰春秋時魯國大臣。  (3) 端︰開始、發端。  (4) 公子目夷︰春秋時宋國人。宋桓公庶子,曾要被立為太子,後逃往衛國, 宋襄公即位後回到宋國。  (5) 同居︰疑是“司君”,即嗣君。  (6) 目︰指目夷,又名子魚,宋公子。  (7) 譎(ju )︰詐。  (8) 奉矩︰遵循規則。奉︰遵循,奉行。矩︰同“矩”,規矩,規則。  (9) 反一︰簡約。一︰約。  (10) 恃︰依靠。

    【譯文】

    《春秋》記載︰“宋督殺死自己的國君與夷。”《春秋傳》記載︰“莊公馮殺死宋殤公。”卻不能記載在《春秋》經上,這是為什麼?我認為︰不是不可以記在《春秋》經上(記于經和不記于經)它們差別細微,不可據此分類,所以難于了解。《春秋傳》說︰“臧孫許和晉克同時到齊國騁問。”考察《春秋》上沒有記載,豈不是隱微嗎?不記載他們前往齊國的事是因為有所迥避。現在本傳中記莊公馮,可是在《春秋》上不記載,也是有所卻避。所以不記載藏孫許和晉克聘問齊國的事,是為了迥避他們所做的可羞的事。不記載莊公馮殺殤公,是迥避《春秋》以為是善事。所以謙讓是《春秋》所認為的善事。宣公不將君位傳給自已的兒子而給自己的弟弟,他的弟弟也不將君位傳給自己的兒子反而還給自己哥哥的兒子,這些做法雖然不符合繼承的原則,全是謙讓的美德,是不可拋棄的。所以君子為他們迥避不行常法的說法,以避免他們的後代出現禍亂。將殺與夷的事移到宋督身上為了使宣公的記事更美善。這也是《春秋》的正當作法,使善事不要遺漏。如果直接記錄他們篡位的事,那麼宣公、繆公的美德便不存在了,《春秋》認為他們美善的意思就表現不出來。問難的人說︰“替賢人迥避惡事,全有記載,替宣公、繆公迥避惡事,單單不記錄,是為什麼?”我認為︰因為他們還不是完全的賢,他們心要行善,行為卻不合王法,這種做法不可肯定,也不可否定。否定這種做法就否定了要行善的想法,肯定這種做法就妨礙了王法。所以既不否定也不記載,用意會的辦法表示這個意思罷了。如果致力于仁,不做惡就可以了,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器物和名稱相符合,土地和主人相符合就叫做規章制度。權變的發生,不可不明辨。權變雖然不合正常制度,也一定在合適的範圍之內。不在合適的範圍之內,即使死亡,最終也不去做,公子目夷就是這類人。所以諸侯父子、兄弟不應即位而繼承王位的,《春秋》看待他的國家和應該立位的國君沒有區別。這都在合適的範圍之內。至于國被莒國滅掉,替他安排了繼承人,目夷認為“莒國滅亡國,這在不合適的範圍內。所以諸侯的行為在不合適的範圍內,叫做大德,大德不超過界限的,叫做真正的標準。諸侯在合適的範圍內的,叫做小德,小德有出入可以。即使權詐,還歸屬大的標準之內。所以《春秋》的記事原則,是廣博而精要,全面而又簡約。”公子目夷回復宋君,始終沒將國家交給別人,祭仲已將國家送給桓公,後改送厲公,晉荀息至死不听里克的意見,衛國曼姑本可以拒絕靈公之命而不接納並立輒為君,這四位臣下事跡雖不同但想法卻相同,他的正義也是相同的。目夷不將國柄交給別人,使宗廟顯耀。祭仲將君位送給人,也使宗廟顯赫。荀息為繼承之事而死,也是十分看重先君的命令。曼姑拒絕立輒之父繼位,也是十分看重先君的使命。事件的情況雖然不同,他們做事的原則卻相同,全都是使宗廟顯赫,十分看重先帝的命令。問難的人說︰公子目夷、祭仲的所做所為,全都考慮侍奉國君,認為這二人美善是可以的。荀息、曼姑並沒有這些事,他們所想依靠的人全不應立為國君,為什麼還要記載他們呢?我認為︰《春秋》記載的原則,君主立了不該立的,不記載,大夫立了不該立的國君就記載。記載這些事,是不贊成大夫立了那些不該立的人為國君。不記載,是贊成國君能確立繼承人。國君立了不該立的人,不對。但立了之後,大夫也要尊奉就是了,荀息,曼姑所得到的評論是正義。

    難紀季(1)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2)。又曰︰公子無去國之義。又曰君子不避外難。紀季犯此三者,何以為賢?賢臣故(3)盜地以下敵,棄君以避難乎?曰︰賢者不為是。是故托賢于紀季,以見季之弗為也。紀季弗為而紀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書事時,詭其實以有避也。其書人時,易其名以有諱也。故詭晉文得志之實,以代(4)諱避致王也。詭莒子號謂之人,避隱公也。易慶父(5)之名謂之仲孫,變盛謂之成,諱大惡也。然則說《春秋》者,入則詭辭,隋其委曲而後得之。今紀季受命乎君而經書專,無善一名而文見賢,此皆詭辭,不可不察。《春秋》之於所賢也,固順其志而一其辭,章(6)其義而褒其美。今紀侯春秋之所貴也,是以听其入齊之志,而詭其服罪之辭也,移之紀季。故告(7)于齊者,實莊公為之,而《春秋》詭其辭,以予臧孫辰。以(8)人于齊者,實紀侯為之,而《春秋》詭其辭,以予紀季。所以詭之不同,其實一也。難者曰︰有國家者,人欲立之,固盡不听,國滅君死之,正也,何賢乎紀侯?曰︰齊將復仇,紀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9)之,故謂其弟曰︰“我宗廟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往,服罪於齊,請以立五廟(10),使我先君歲時有所依歸。”率一國之眾,以衛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謂之大去。《春秋》賢死義,且得眾心也,故為諱滅。以為之諱,見其賢之也。以其賢之也,見其中仁義也。

    【注釋】

    (1) 紀季︰春秋時紀國人,紀侯之弟。  (2) 用地︰疑應為“專地”。  (3) 故︰同“固”,本來。  (4) 代︰疑應為“狩”。  (5) 慶父(前?一前660)︰春秋時魯國人,魯莊公庶兄,曾先後殺死子般、  閔公兩位繼位者,後自縊而死。  (6) 章︰同“彰”,表彰。  (7) (d ) ︰買進糧食。  (8) (x ) ︰古地名,春秋紀國境內,在今山東益都縣西北。  (9) 距︰同“拒”。  (10) 五廟︰是祭祀上五代的宗廟。包括二昭,二穆、太祖。

    【譯文】

    有人向紀季問難說︰《春秋》的記事原則,大夫不能有專用之地。又說︰公子沒有離開本土的禮義。又說︰君子不躲避外來的災禍。紀季違反了這三條禮義,為什麼還是賢者?賢臣本可以盜用專地以居于敵手之下,拋棄國君以便躲避災禍嗎?我認為︰賢德之人不做這樣的事情。所以在紀季身上給以賢者之名,以此表明紀季不應做這些事。紀季不做而是紀侯讓他去做,這是可以推想到的。《春秋》在記載事件時,如違背事實是有所迥避的地方。在記載人物時,更換人的名字是有所忌諱。所以隱瞞晉文公滿懷稱霸之志的實際.用天子前往狩獵代替傳喚天子。隱瞞莒子招呼諸侯會面盟誓就稱莒子為莒人,是為了替隱公避諱。改變慶父的名字而叫他仲孫,改變各國軍隊圍盛地為成地,都是避諱大惡。這樣看來,研究《春秋》的人,在剛剛入門時就要注意避諱的寫法,隨著事件的發展變化就可以弄清它的涵義了。如今紀季是從國君那里接受使命,經書上就用專門詞語記載,沒有美善的名聲,在行文中卻用賢者之名來表現,對這些不可不仔細分析。《春秋》對它認為賢的,一定要按照它的看法,用相同的詞語記事,為了表彰他們的禮義並獎勵他們的美德。現在紀侯是《春秋》看重的人,所以就听任他進入齊國的願望,便違反他服罪的用語,將責任轉到紀季身上。(臧孫辰)到齊國買糧,實際上是莊公要做的,可是《春秋》違反記載此事的用語,將責任轉給減孫辰。紀季憑著的專用地到齊國,實際上是紀侯要做的,可是《春秋》違反記載此事的用語,將責任轉給紀季。這些違反用語的情況各有不同,但實質是相同的。問難的人說︰有國的人,人們就要立他為國君,本來就不該听從人們的意見,國家被消滅、國君為國而死,這就是正。為什麼對紀侯就認為賢呢?我認為︰齊國要復仇,紀侯自知國力不敵齊國卻想抵御齊國,所以對他的弟弟說︰“我是國家的國君,不可以不用性命拒敵。你依地前往,向齊國服罪,請求能建立五廟

    ,讓我們先君在歲祭時能得到祭祀。”帶領一國的兵眾,來護衛九代神主。齊襄公驅趕他也不離去,要求他將紀國交給齊國又不同意,全國上下齊心一起效命紀國,所以稱他為“大去”。《春秋》認為紀侯為正義死是賢,並深得百姓擁護,所以迥避紀國被滅的記載。以用忌諱的寫法,表現紀侯的賢。以他的賢德,表現他符合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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