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之六 轉女為男法

類別︰子部 作者︰明•萬全 書名︰廣嗣紀要

    《陰陽別論》曰︰陰搏陽別,謂之有子。王太僕雲︰陰,謂尺中也。搏,謂搏觸于手也,尺脈搏擊與寸口脈別,則為娠子之兆。何者?陰中有別陽也。

    《良方》論曰︰陽施陰受,所以有娠,遇三陰所會,多生女子,但懷娠三月,名曰始胎,血脈不流,形象而變,是知男女未定,故令于滿三月間,服藥、方術轉令生男也。其法以斧置妊婦床下,擊刃向下,勿令人知。恐不信者,待雞抱卵時,仿此置窠下,一窠盡出雄雞矣。

    又,初覺有妊時,取弓弩弦縛婦人腰下,滿百日去之,紫宮玉女秘法也。又如三月已前,取雄雞尾尖上毛三睫,潛安婦人臥席下,勿令人知之,驗。又,取夫發及手指甲,潛安婦人臥席下,勿令人知之。又,妊娠才及三月,要男者,以雄黃半兩衣中帶之。要生女者,取雌黃半兩帶之。

    密齋雲︰夫婦媾精,陰陽分形,陽精勝者為男,陰血勝者為女,固已別矣,豈能轉移之耶?雖三月男女分形,陽精勝者為男,陰血勝者為女,蓋一月二月之間,精血混合,男女之形未彰,至于三月,陰陽始判,震巽之索斯定,故曰男女分也。謂初受之氣,于茲始定,非謂陰陽男女初無定體,必待三月而後分,故可以轉移變之耳。古人留是法者,必有所試,陰陽變化之妙,愚不得而知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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