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覆準嗣後喇嘛所到處不過三日。即令起程。違者留住家長寺廟住持及失察官員。俱行治罪。喇嘛除犯死罪外。所犯別罪。停其入官。仍照律治罪。遞解原籍 又定班第不許服用金黃色黃色。吳巴什吳巴三察。不許服用金黃色黃紅色。如
上賜者準用。違者治罪。
卷之六 康熙二十三年類別︰子部
作者︰清•陳夢雷 書名︰神異典釋教部匯考
| |
(快捷鍵:←) 上一頁   回書目(快捷鍵:Enter)   下一頁(快捷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