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法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積,三曰火輜,四曰火庫,五曰火隊。”所謂火人者,焚其營柵,及其士卒,駭而攻之,必潰也。所謂火積者,焚其糧食薪芻,軍無以存也。所謂火輜者,器械、財貨及軍士衣裝在道未止者也。所謂火庫者,軍在營壘,已有止舍也。二者焚之,使其乏絕也。所謂火隊者,焚其行伍,因亂擊之,可覆也。此五者,滅敵之大利也。
又曰︰“煙火必素具。”謂蒿茅、薪芻、膏油之屬,皆素備也。發火必有時,起火必有日。時者,天之燥也(燥者,旱也)。日者,宿在箕、壁、翼、軫也。此四宿者,風起之日也。凡火攻,必因五火之變而應之。火發于內,則軍應之于外(謂外以兵攻也)。火發兵靜者,待而勿攻,極其火力,可從而從之,不可從則止(謂火盡以來,若敵擾亂,則攻之;不撓,則收兵而退)。火可發于外,無持于內,以時發之(若敵居草萊,則可從外及時發火,不必更待內火發而應之,恐敵自撓草萊,我不能起火)。火發上風,無攻下風(以兵隨風勢攻之)。晝風久,夜風止。凡軍,必知有五火之變,以數守之(須算星躔之數,守風起之日,乃可發火)。故曰︰以火佐攻者明。今以諸家舊法附于後。
兵法曰︰引兵深入敵境,遇叢林深草在軍前後,三軍行遠,人馬疲倦,不及休止。敵人因疾風之利,燔吾上風,銳兵伏于吾後。若此者,則燔吾前之草木,以絕火勢;又燔吾後,以拒敵人。我軍按黑地而處,堅整隊伍,敵莫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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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禽,以胡桃割剖分,空中,實艾火,開兩孔,復合。先捕敵境中野雞,系項下,針其尾而縱之,奔入草中,桃敗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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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杏,磨杏子中空,以艾實之。捕取敵人城中及倉庫中雀數十百枚,以杏系雀足上,加火。薄暮,群飛入城壘中棲宿,其積聚廬舍,須臾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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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兵,以騎枚縛馬口,人負束薪、束蘊,懷火,直抵敵營。一時舉火,營中大亂,急而乘之;靜而不亂,舍而勿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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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獸,以艾ロ火(于間)置瓢中,開四孔。系瓢于野豬、獐鹿項上,針其尾端,向營而縱放之,奔走入草,瓢敗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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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法也。用牛,前膊縛槍,其刃向外,以樺皮、細草注尾上,驅其首向敵,發火,其牛震駭前奔,敵眾必亂,可以乘之。古有燧象、火馬,其法略同,皆可度宜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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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火戰,用弊船或木筏載以芻薪,從上風順流發火,以焚敵人樓船、戰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