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派守城規則

類別︰子部 作者︰明•戚繼光 書名︰紀效新書

    —、除舍人並編中軍者,俱听策應官帶領,隨賊緊處分投往來,捍御對敵,不派垛口。

    次派神兵,先將本城內沖要處所共幾處,每處量其險要,該用佛狼機幾座,大銃幾個,於各多所分抽其多者撥充,其餘照各所地方城身均派。

    次派鳥銃,通計本城共有若干垛口,見今通有若干邊鳥二銃,各照原城所分派,稀密得宜。如有所伍太多者,取加沖要之處。

    次派官,將掌印官專管中軍高處號令,四面皆听所督,仍兼附近中軍要城一處。又將險要門台幾處,派以見在衛所指揮千戶之有力勤勇者。次將各掌印百戶,一官一旗,分派各原經本府編過信地樓鋪,各相接界。如一百戶署數印,則本官止在本伍樓鋪,餘則以旗甲一名分守各鋪,本官仍往來兼管。凡有力千戶與指揮同派,無用指揮與千戶同派。

    次將在城生員、致仕省吏,照所分派樓鋪。

    次將各所伍信地,一城共有若干垛口,凡上團、下團上下餘丁,雜差、供貼、守城等軍餘丁,通計共有若干,每垛口一個,約合幾人。計算已明,然後挨所挨照本府所編信地,一軍一餘或多許,均附。一軍一餘之外,湊合派垛,編成字號。如一所垛口已盡,而軍餘有餘,則挨於下伍相鄰垛口。如垛口未盡,而一所軍餘已盡,即以相鄰所伍軍餘兼搭接派。惟據軍餘,照人均派,不拘所分定額,以致厚薄疏密失宜。

    —、每五垛為一廠,內選年壯膽勇者一名,立為垛長。

    —、派定先演三日,候本職親臨演之。如派撥不明、不均、不公,定將掌印官軍法處治,當時奪其管事,罰以重差。

    守城該備器具廠屋

    —、每垛口五個,立草廠一間,下用板鋪,勿使泥濕傷人。上用苫蓋,四面皆堪遮蔽風雨。遇至樓鋪者,即听以樓鋪充之,不必另立。每廠竹竿一根,長一丈三尺,上用布旗一面,疊方二幅,顏色照城方向。

    —、每垛口有幾丁,每丁用一尺高有底通節粗竹筒一個,埋在垛口里面。各軍所執器械,或短槍,或斬馬刀,或鳥銃,或弓矢,插於竹筒內立之。

    —、垛口二個,其派過該守本垛之人,不拘幾丁,共出燈籠一盞,其應卓燈繩、桿、燈底墜石、雨罩,俱照圖式。

    —、每廠垛長出燈籠一盞,卓於草廠橫竿上,並樓鋪旗竿上,以照城里面。此廠完同驗。

    —、每垛下要石子五六斤重,以至一斤半重者,高圓三尺一堆。大圓石可五六十斤者,五塊。此文到,即該預備完足。欠一寸者,罰糧一月;無糧罰挑濠一丈。

    —、有鐵架燒松節者,從便。每一架準燈一盞。此預備。

    —、每垛竹木梆一個,每鋪百戶備大小鼓二面,鑼一面。但城內有鼓者,皆許借用。此待賊至方用,賊去即听交還。打壞,以守鋪軍糧扣賠新鼓。無賊時,不許指此誆騙。如無借處,即便預將守城紀錄老小軍丁內扣糧速辦,限文到十日內。此有警備用,今先備候,本職親到驗之。

    —、每鋪遇警,種火一盆,俱守鋪人丁備。此臨守城日時備也。

    —、每一廠,大水缸一個,貯清水。此臨時備。

    —、各色火器俱要預備齊整,責令派到鋪邊垛口之人管列在鋪,听候不時之用。此預撥在鋪。

    —、各神兵照派過垛口所在,每一架處搭高廠一個,將佛狼機等銃在其下,遇警火草時時點候,鉛子銃心裝蓋停當,藥線裝收干燥,其一應木馬、鉛子、石子、銃送等項,俱照本府舊日為緊急軍務事頭行內數目,件件完足,听不時查點。如遇敵用過,敵退,準從容五日之外補足。如敵尚在,限一時之內補足。過期,軍法重處。此預備點查,各預收派到臨近鋪內貯閣,候臨警取用。

    —、守城鳥銃手,每人藥一斤,裝管五十三個,鉛子五十三個,火繩每根三丈。此該點查,臨警帶上城。

    —、中軍惟看城外伏路及墩堠原定晝夜煙火旗炮起火號令。但見前項有警號令,掌印官即便將中軍高處,晝則放火炮三個,卓起大白旗,在城大小官軍、旗舍舉監生員、致仕人等,盡照派過垛口,即時各執器械廠旗上垛乘城,照依號令。

    —、夜則放炮三個,卓起雙燈籠二盞,在城前項人等一照白晝事例上城。遇夜,中軍發擂,樓鋪一齊發擂;中軍打更,遇夜鋪處處打更。一處斷絕更鼓,依臨陣軍法連坐本管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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