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一廠內一人不至,或夜歸私家,連坐垛長,各打二十棍;本犯割耳;同垛同廠連坐。遇賊攻打城池之時而不到者,本犯軍法示眾,垛長割耳,同垛、同廠捆打。
—、凡旗廠器械、矢石、火銃、三鼓之類一件不完者,本犯捆打,坐連同垛同廠。五垛以上,本官俱捆打。衛城五鋪以上,所城二鋪以上,掌印官旗、本管官捆打。臨賊攻城之時以致缺少、及放及分不如法者,本犯軍法示眾,照前連坐者,皆割耳。
—、回頭者割耳。
—、擅行動者割耳。
—、見賊大言喧嘩者,或被傷高叫驚走者,遵照臨陣退縮軍法示眾。
—、夜驚者,治其所由,同廠、同垛、本管官旗連坐。
—、中軍高處接應在外並墩堠號令遲法者,掌印官重治嘹堠司號之人,軍法示眾。
—、在外伏路墩堠誤事致賊猝至者,究其伏路官軍以法。
—、各鋪內遇守城時,或致種火斷滅;與凡傳敲鑼鼓,或起或止不明,俱罪該管百戶。如一百戶而兼數印,不得分身者,罪其旗甲,百戶從輕發落。
天字五號止,即接地字一、二、三、四、五號,又接玄黃字號,俱仿此式,刊版填造書冊。
各城內建立中軍號令。
—、應備什物
先於本城高處可以四面嘹視之地,立桅竿一根,粗徑一尺,長五丈;上用棕繩一條,粗大耐久者;又用布十二幅,旗一面;即於旗竿下或就樓鋪,或另立房屋一所,預備燈籠四盞,亮好油燭一百二十枝;大將軍炮一個,碗口響炮四口,即以原派管神兵守之。其隨銃應該小馬、火藥、火繩、送子等件,俱照神兵頭行備足。仍將好軍十名,專管種火一盆,日夜分班四嘹城外陸路號火銃炮。撥吹鼓手一副八名,專執此處號令,不拘何事,不許差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