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辛祥察色

類別︰子部 作者︰宋•鄭克 書名︰折獄龜鑒

    (法雄、魏丕、趙德彝、薛奎、唐肅、杜衍、孫沔、姚仲孫、程坦、孫廉、靳宗說、劉緯、宋昌言凡一十三事附)

    後魏辛祥,為並州平北府司馬。有白璧還兵藥道顯,被誣為賊,官屬咸疑之。祥曰︰“道顯面有悲色。察獄以色,其此之謂乎!”苦執申之。月余,別獲真賊。祥終于安定王燮征虜府長史。出北史辛紹先傳。祥,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後漢法雄,為青州刺史。每行部,錄囚徒,察其顏色,多得情偽。蓋察獄之術有三︰曰色,曰辭,曰情。此其以色察之者也。若辭與情頗有冤枉,而跡其狀稍涉疑似,豈可遽以為實哉?苦執申之,理亦應爾。後十二事是也,故附見之雲。

    魏丕初從周世宗鎮澶淵,奏授司法參軍。時有強盜五人,獄具,將伏法。丕疑其冤,緩刑而察之。不數日,本盜就擒,五人獲免。後事本朝,終于左驍衛將軍。

    信都郡王德彝,雍熙中判沂州。儒生乙恕,郊居肄業。一日,有橫尸在舍側,邏者見之,捕恕送官,獄具,將伏法。德彝疑其冤,命別司鞫問,亦如之。因令緩刑以俟。未幾,果獲賊,恕乃得釋。

    薛奎參政,為隰州軍事推官。時有民常聚博僧舍。一日,盜殺寺奴,取財去。而博者四人適至,啟戶,濺血污衣,遽驚走。邏者因捕送官,考訊,引伏。奎獨疑之,請緩其獄。後數日,果得殺人者。

    唐肅待制,為秦州司理參軍。時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殺人亡去。旦起視之,血污其衣,為吏所執,不能辨明,遂自誣服。肅為白其冤,而知州馬知節趣令具獄,肅固持不可。後數日,得真殺人者。就闢本州島觀察推官。

    杜衍丞相作河東提刑時,上黨民有繼母為人所殺,或告民殺之,不勝楚掠,遂自誣服。獄既具,衍疑非實,未論決間,果得真殺人者。已上六事,並見本傳。

    孫沔副樞為趙州司理參軍時,盜發屬縣,為捕者所迫,乃棄其刀並所盜贓于民家。後即其家得會飲者十六人,適如其數,捕系縣獄,掠使服罪,法皆當死。以具獄上,沔疑其枉而留訊之。州將怒,然終不敢決。未幾,得真盜,州將反喜,謂沔曰︰“微子,吾得自脫耶!”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凡本朝公卿事,惟載于國史本傳者稱名,若墓志、行狀、雜書、小說所載,則或稱爵,或稱字。此皆以名書之,庶得古今一體;且臨以紹興恤刑手詔,則于禮亦當書名也。

    姚仲孫龍學為許州司理參軍時,民有被盜殺者,其妻言︰“里胥常責賄于夫,不與而怨之。此必盜也。”乃捕系獄,將傅以死。而仲孫疑之,知州王嗣宗曰︰“ 若保非盜耶?”然亦不敢遽決。後數日,果得真盜。嗣宗復喜曰︰“察獄當如是也。”改資州。轉運使檄往富順監按疑獄,全活者數十人。

    程坦國博為郢州司戶參軍時,民有執盜者三人,法當死。州趣獄上,坦疑其自誣,輒留更訊之。後果得真盜。自是,雖他州疑獄,監司必屬坦平決。子戡,為宣徽南院使,贈太師。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孫廉觀察初隸親事官,後以慈州刺史知滄州。有劫盜,獄既成,廉疑之。謂僚屬曰︰“我武人也,獄辭固非吾事。然試召某鄰里,詢其行止,皆曰此平日弛不事,今以為盜則非也。”後數日,果得真盜。降詔獎諭。

    靳宗說館使,初以蔭補三班奉職,監滄州鹽山務。嘗攝縣事,有系囚,坐殺人,法當死者。宗說疑之。會囚言︰“母年九十,病。”且言︰“願得一別母而死。 ”宗說惻然,釋縛,令人與俱至其家。既而,更獲真殺人者。

    劉緯大卿,知邢州。屬邑有卒死于林中,捕盜者從旁得一人,俾償死。緯疑不實。明日,得死卒戍所移文,乃二人共竄。亟令追獲其一同竄者,考之果服。

    宋昌言大監知澤州時,有大闢獄具,昌言疑其冤,持之不決,果獲真盜。已上四事,並見本傳。

    右十二事,皆以其辭與情察之者也。若靳宗說釋死囚縛,使別其母,非知其冤而然也,但以囚有念母之心而憫之耳。冤狀卒明,出于邂逅,是亦至誠哀矜之效也。其余審謹不敢遽決,亦因詳緩,每獲辨釋。蓋寧可淹系以求其實,毋或濫刑以陷于冤,庶協舜典“欽恤 ”之義也。易曰︰“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此之謂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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