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賀承制,初舉進士,為懷州修武令。民有醉不能歸者,其侶得其衣以還其家。醉人道斃,喪家遂執以訴。賀曰︰“以衣還者,非所以殺也。”由是得免。段少連薦賀可為將,自著作佐郎改內殿承制。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訴者造誣也,但痛夫斃者,故疑其殺耳。若不遇賀以情理察之,則彼負冤未易得釋也。
卷二 劉賀察情類別︰子部
作者︰宋•鄭克 書名︰折獄龜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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