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至郎中,初為泗州司理參軍,嘗攝司法事。漕運卒盜官米,獄具,議贓抵死者五人。至言︰“議贓未應律。”州疑其事以奏。而大理寺果糾正如至言,皆得不死。官吏皆被罪,獨至不預。見曾肇內翰所撰墓志。
按︰議贓以律,而未應律,蓋于意義有不通也。罪不應死乃抵死焉,則其不講,過亦大矣。是故漢以律為專門之學,唐置博士弟子員以講之。盡心君子,亦焉可忽!
夫議罪之事,自古甚多,今但略舉二十七條,亦因舊集概言之耳。其詳見于通典、會要,不可悉載也。
卷四 強至議贓類別︰子部
作者︰宋•鄭克 書名︰折獄龜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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