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詠尚書,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論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瞞入己,禁四十余人,前政不能決。詠到,慮問,謂告事者︰“汝是陳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幾何?” 對曰︰“使若干。”詠曰︰“甚善。可作利便狀來。”判令︰“今後依所陳利便施行,不得有違。主典各杖六十,余並放。”見李畋虞部所撰語錄。
按︰染院色料,乃舊例定額,非主典大破。雖有寬剩,豈為偷瞞?但應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無罪爾。是故斷杖六十。而干連人悉宥之,蓋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則將劾大破之罪,理偷瞞之贓,無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過之道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