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應言一事附)
李兌尚書知鄧州。有富人搏其僕至死,系頸棄井中,以自縊為解。兌曰︰“投井固不自縊,自縊豈復投井。此必吏受賕,教富人使不承耳。”已而案之,果然。兌,熙寧五年終于工部尚書。
按︰李應言諫議為開封府判官時,京師富民陳氏殺佣作者,而誣以自經死。事覺,輒逃匿不獲。應言指其豪橫,交結權要,請嚴捕之。及出知河陽,而事遂緩。應言,慶歷三年終于右諫議大夫。二事並見本傳。
此皆善核奸者,唯陳氏幸免為可惜也。
卷六 李兌解縊類別︰子部
作者︰宋•鄭克 書名︰折獄龜鑒
| |
| (快捷鍵:←) 上一頁   回書目(快捷鍵:Enter)   下一頁(快捷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