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純仁丞相知河中府時,錄事參軍宋儋年會客罷,以疾告,是夜暴卒。蓋其妾與小吏為奸也。純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會儋年子以喪柩歸,移文追驗其尸,九竅流血,楮枯舌爛,舉體如漆。有司訊囚,言置毒鱉 中。純仁問︰“鱉 在第幾巡?豈有中毒而能終席耶?必非實情。”命再劾之。乃因客散醉歸,置毒酒杯中而殺之。此蓋罪人以儋年不嗜鱉而為坐客所共知,且其後巡數尚多,欲為他日翻異逃死之計爾。見範忠宣公言行錄。
按︰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若不得實情,則後必翻異,而奸人得計矣。推核之際,戒在疏略,是故漢史稱嚴延年之治獄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雖酷吏無足道,然于此一節亦有取焉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