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李應言按妖

類別︰子部 作者︰宋•鄭克 書名︰折獄龜鑒

    (榮、吳育二事附)

    李應言諫議為侍御史時,鄆州民傳妖法者,其黨與凡百余人,捕者欲邀功賞,而誣以不軌。命應言往按其事,止誅首謀數人,余悉全活之。

    按︰榮大監為開封府判官時,太康縣捕民數十人,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會”。知府賈黯疑其有妖,請殺為首者,余悉流之。以為本無妖。黯具奏,並議奏之。朝廷以議為是,乃流其首,余皆杖之。蓋鄆州之民傳妖法,無不軌事;太康之民事浮屠法,本無妖,故輕重之差如此。若非矜謹,則或以為不軌,而盡誅其黨;或以為有妖,而特殺其首,不無枉濫矣。

    吳育參政知蔡州時,京師歡言,有妖人數千在州界,詔遣中使名捕者十人。至則請以巡檢兵趨確山索之,育謂曰︰“使者欲得妖人還報耶?請留,勿往。此鄉民依浮屠法相聚耳,可走一介,召之立至。今以兵往,人心驚疑,奈何?”中使以為然。召之,果至,械送闕下,皆以無罪得釋,而告者遂伏辜。此又矜謹之大者也。

    夫太康所捕有罪,而蔡州所送無罪,何也?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會” ,法所禁也;依浮屠法相聚,無祈禳事,非“白衣會”,法所不禁也。苟非矜謹之至,豈能不濫如此哉!三事並見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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