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禧朝議,初為岳州沅江令。歲饑,盜起,親獲十余人,贓皆應死,法得遷官。延禧嘆曰︰“是皆良民,窮而為盜。令既無以業之,又利其死,以為己功,亦何忍哉?”諭被盜者悉裁其贓,盜得不死,延禧,王黃州孫也。見曾肇內翰所撰墓志。
按︰周禮荒政曰︰“除盜賊。”謂饑饉盜賊多,不可以不除也。延禧親獲十余人,蓋以此耳。邀功希賞,非其本心,故諭被盜者悉裁其贓,使得不死。夫捕盜之官,利盜之死,譬猶“矢人惟恐不傷人”,其術使之然也。雖遷一官,而殺數人,榮不足言,愧何可勝?君子豈忍為是哉!若殘民害物,罪不可赦,非窮而為盜,計贓抵死者,則其獲賊受賞,義在懲勸,君子可以無憾也。延禧所捕,實與此異,故竊嘆雲爾。
折獄龜鑒終于矜謹,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為物所遷,斯失之矣。故有利人之死為己之功者,或文致于大闢,或誣入于極典,寧復能存不忍之心,以貸應死之命乎?故著此事矜謹篇末,庶幾覽者有所警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