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通篇 除慘章第三十四

類別︰子部 作者︰清•宋恕 書名︰六字課齋卑議

    國朝初起東方,制刑寬簡,大闢之外,惟有鞭笞。及世祖撫有中原,命大臣定律,當時議、纂諸臣,學識淺陋,未能仰體聖皇仁隱,因仍故明慘法,遂至斬之上有凌遲、斬之次有絞。凌遲極刑,非唐虞三代所有,豈宜行于盛世?絞之苦聞甚于斬.則名輕而實反重矣!

    聞西國決犯有擊腦、閉氣諸法︰擊腦者,用電正對腦擊,可以立斃;閉氣者,閉之小室,令新養氣不得入,可以漸斃,皆遠異斬、絞之慘。

    今宜除凌遲律,犯此者,改為斬決;除絞律,犯此者,改用西國擊腦、閉氣法決之;並除父母兄弟妻子連坐律,以仰體列聖仁慈之隱,繼其未及改定之志,則三代後未有之仁政自我朝開之,億萬年不拔之基在是矣!

    至今法審犯,必取其招供為憑,致問官動用非刑逼招.痛昏之下,何求不得?若已確知其情,又焉用招?宜除取招供法,無論輕重案件,但令問官詳查細審,求情定罪;除笞、杖、枷及責掌嘴之件外,其余一切刑具及各衙門自制私刑,著悉行燒毀,示永永不復用。京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敢有私藏舊刑具及私制新刑具者,斬立決。此亦除慘之一大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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