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殘三十六案 八、商鞅作法自弊

類別︰子部 作者︰清•丁耀亢 書名︰天史

    商鞅,衛之諸庶孽公子也。好刑名之學。事魏為中庶子,魏不用而入秦。因孝公寵臣景監,求見,說以強國變法之令,峻刑尚功,逆民反古。令既具,立木以南門,予徙者五十金以示信。民之言不便者以千數。太子犯法,黥其師公孫賈,刑其傅公子虔,又劓之。民始趨令。為大築冀闕宮廷于咸陽,自雍徙都。令民父子兄弟同室相禁,有連坐告奸之法,有棄灰、偶語、腹誹之刑。決獄渭水盡赤,赭衣滿道,民無完膚。雖日富強而民不堪命。行之數年,鞅伐魏,欺虜公子,盡破其軍。魏獻河西之地,秦封鞅為商君。商君相秦十年,孝公卒,太子秦惠王立,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舍主曰︰“商君法嚴,舍人無驗者坐之。因不納。”商君曰︰“嗟乎!為法之弊一至此乎!”因走魏,魏弗受,曰︰“商君,秦之賊,弗歸不可。”遂納之。秦惠王車裂商君于市,滅其家。

    論曰︰先王知人情之不可以法治也。養老恤孤,尊德序禮,而民猶不返古。至于刑罰,羈縻之而已。嘗按商君開郡縣阡陌,後世亦有便之者,但陰狠峭深,操之太急,是欲以秋冬之氣治天下者,求陽和得乎?故作法自弊,而秦亦以亡天下。詩曰︰得人者興,失人者崩,怨毒之于人甚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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