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淳于公無男。有女五人。當行。罵其女曰。生女不生男。緩急非所益。緹縈悲泣自傷。隨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贖。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憐其意乃下詔曰。蓋聞有虞之時。畫衣冠。異章服而民不犯。何其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五而奸不止。非朕德薄而教之不明哉。夫訓導不明而愚民陷焉。朕甚憐之。刑者至斷支體。刻肌膚。何其痛而不德也。其除肉刑。自後鑿 者 。抽脅者笞。刖足者鉗。淳于公得免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