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情疑类 ○白螺天女

类别:子部 作者:明·冯梦龙 书名:情史

    常州义兴县,有鳏夫吴堪。少孤,无兄弟。为县吏,性恭顺。其家临荆溪,常于门前以物遮护溪水,不敢秽污。暇则临水看玩。积数年,忽于水滨得一白螺,遂拾归,以水养。自县归,见家中饮食已备,乃食之。如是十馀日,堪谓邻母哀其寡独,故为执爨。乃卑谢邻母。母曰:“君近得佳丽修事,何谢老身。”堪曰:“无。”因问其故,母曰:“子每入县后,便见一女子,可十七八,容颜端丽,衣服轻艳,具馔讫,即却入房。”堪意疑白螺所为,乃密言于母曰:“堪明日当称入县,请于母家自隙窥之,可乎?”母曰:“可。”明旦诈出,乃见女自堪房出,入厨理爨。堪自门入,其女遂归房不得。堪拜之,女曰:“天知君家敬护泉源,力勤小职,哀君鳏独,敕余奉媲。”堪敬谢,遂留为妇,闾里传骇。时县宰豪士,闻堪美妻,因欲图之。堪为吏恭谨,不犯笞责。宰谓堪曰:“尔熟于吏能久矣,今要虾蟆毛及鬼臂二物,晚衙须纳,不然罪责非轻。”堪唯而走出,度人间无此,求不可得。颜色惨沮,归述于妻。妻笑曰:“君忧馀物,不敢闻命,二物妾能致矣。”堪闻言,忧稍解。妻辞出取之,少顷而到,堪得以纳。令视二物,微笑曰:“且出。”然终欲害之。后一日,又召堪曰:“我要蜗牛一枚,尔宜速觅。”堪奔归,又以告妻。妻曰:“吾家有之,取不难也。”乃为取之。良久,牵一兽至,大如犬,状亦类之。曰:“此蜗牛也。”堪曰:“何能?”妻曰:“能食火。”堪将此兽上宰。宰见之,疑曰:“吾索蜗牛,此乃犬也。”又曰:“有何所能?”曰:“食火,能粪火。”宰遂索炭烧之,遣食。食讫,粪于地,皆火。宰怒曰:“用此物奚为?”令除火扫粪,方欲害堪。吏以帚及粪,应手洞然,火飚暴起,焚爇墙宇,烟焰四合,弥亘城门。宰身及一家皆为灰烬。乃失吴堪及妻。其县遂迁于西数步,今之城是也。

    《录异纪》云:“人世用水,日不过三五升,过此必减福折算。”则知敬护泉源,上帝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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