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鈞金束矢

類別︰子部 作者︰清•何 書名︰樵香小記

    鈞金束矢之制,儒者所疑,此以後世律三代也。後世以一官治一邑,其事必訟乃理,故訟恆繁。古者州里族黨之間,各有官以長之,即婚姻財貨之事,亦有官以司之,其不合理者即治以法,不至于訟。凡其訟者,必瑣屑無之務,曖昧不決之疑,吏所不必盡治者。故限以輸官之物,俾直者知訟之不易,可稍忍而即于和曲者,知所失不償所得,亦權其輕重而知所避,是化民息爭之道也。儒者乃恐豪強者易辦,貧懦者莫伸。夫聖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強縱暴,有舉其官者矣,安用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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