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序例三則 △瞽瞍允若在降之前

類別︰子部 作者︰清•崔述 書名︰考信錄

    按︰《經》但言舜之父母頑デ,未言不順於父母也。《孟子》中引古語,始有“號泣天”之事。以聖子而遇頑デ之父母,不順固理所有;然雲“往于田”,則亦在四岳舉舜之前,非媯嬪虞之後矣。且《逸書》雲“載見瞽瞍,夔夔齊栗”,即《堯典》之“克諧以孝,”也;雲“瞽瞍亦允若”,即《堯典》之“不格奸”也。然則“允若”亦在降以前,降以後不得復有不順之事明矣。惟孟子稱九男二女事舜,百官牛羊倉廩備,而舜尚如窮人之無所歸,則是降以後猶未允若。蓋《孟子》一書亦出於門人所記,特欲極言舜之慕親非外物所能移,而詞氣抑揚不無過當,非果登庸攝政之時尚有號泣于天之事也。故今“號泣”、“允若”之文並置於《經》“頑デ”、“諧孝”之後︰非敢與《孟子》有異,要期無悖於《經》而已。說並見後《慎徽條》下。

    “帝曰︰‘我其試哉!女于時,觀厥刑于二女。’降二女于媯,嬪于虞。帝曰,‘欽哉!’”(《書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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