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既於莊公,則非以祭文王可知也。或曰︰‘ ,本以祭文王;祭於莊公,非也;故書之以示譏。’曰︰ 果以祭文王,則祭於莊公不得謂之 矣。魯自時祭莊公,《春秋》何得強名為 而譏之!祭天之謂郊,祭山之謂望;今謂其望於天而郊於山,而從而譏之,可乎!趙氏亦自知其說之不合,故又曲為之解曰︰‘ 於莊公,蓋用 祭禮物耳。’誠如是也,僭則有之矣,遂謂之 則非也。設使用郊之牲,奏郊之樂,亦遂可謂之‘郊於莊公’乎!然則 果專以祭文王,《春秋》必不書曰‘ 於莊公’;《春秋》書曰‘ 於莊公’,則 非以祭始祖之所自出明矣。蓋《春秋》之所譏乃以未三年而吉祭,故不但曰‘ 於莊公’而必曰‘吉 於莊公’,書法甚明,非以於莊公為譏也。正如僖之‘ 於太廟’,乃譏其‘致夫人’,非譏其‘於太廟’也。謂書‘於莊公’為譏,則書‘於太廟’何說焉?
‘秋七月 於太廟,用致夫人。’(《春秋》僖公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