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祭法》此文乃竄易《國語》之文而失其意者。無論祀典未確,即文理亦不通。然漢以後諸儒咸信從之而無異言,殊可笑也!何者?《國語》此章之意在制祀之以功,故先言聖王制祀之法而後舉十九祀以實之;由社稷而 郊祖宗報,皆先敘其功而後記其祀;章法井然,不可紊也。《祭法》獨摘此文冠之篇首,而置其全文於篇末,遂致前文突然,後文缺然;中又間以天地廟社群神之祀六七百言,遂使前後文義了不相貫。一謬也,《國語》 郊祖宗之祀凡十三人,故此十三人皆祖敘先其功。《祭法》改“宗舜”為“宗堯”,“ 舜”為“ 嚳”,刪舜之祀而仍序舜之功,不刪“郊稷”之文而反刪稷嚳敘功之語,遂致記祀則十二人中有稷而無舜,敘功助十二人中有舜而無稷,前後不符,自相矛盾。二謬也。《國語》敘十三人之功,記十三人之祀,皆以世代先後次之。《祭法》於記祀則概以 郊祖宗為次,嚳、鯀、在顓頊前而契居冥後,於敘功則又先言嚳、堯,舜、鯀、禹而後以黃帝、顓頃繼之,世代淆亂,祖孫顛倒。三謬也。具為錄人之舊,不問可知。且共所記七廟五祀之制皆與經傳他篇互異,則此篇出於漢儒之手明甚。若《國語》此章,則首尾完密,文義明順,乃其人之所自作無疑也。嗟乎《國語》,戰國之文,本不足道,而《祭法》采之,又竄易之而失其本意,則作《祭法》者其識又出《國語》下遠甚;然而後之儒者見其在《戴記》中,遂真以為周公之制而不敢議,反以為《國語》采《祭法》之文,則後儒之識又出《祭法》下遠甚矣!磁州蠰煙草者,楊氏最著名。以他人之貨置楊氏肆中,則價高而人爭貿之。嗚呼,世之不辨真偽而但以其名焉者,皆若是而已矣!雖然,《祭法》固不足信,然亦初未有 其始祖所自出之帝之說也;但其所采《國語》全文倒在篇後,人但見其首而未暇細審其尾耳。此又不可以誣《祭法》矣。
一,自鄭康成始以《小記》“ 其祖之所自出”為“ 其始祖之所自出”,然所自出者乃謂天神,非人鬼,與《祭法》“殷、周 嚳”之文無涉。
“ ,大祭也。始祖感天神靈而生,祭天則以祖配之。”(鄭康成《小記注》)
凡大祭曰 。‘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謂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蒼則靈威仰,赤則赤 怒,黃則含樞紐,白則白招拒,黑則汁光紀。“皆用正歲之正月郊祭之。”(鄭康成《大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