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春日載陽,有鳴倉庚。女執懿筐,遵彼微行,愛求柔桑。春日遲遲,采蘩祁祁。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
此下五章,皆敘田家雜事。復以“流火”、“授衣”冠之者,因下文言蠶桑之事故也。雜事首以蠶桑者,一則王政以養老為要,故孟子述王政,亦以牆下樹桑,五十衣帛為始;一則承上章“四之日舉趾”之文,遂言夏正二月事也。
“陽”,晴暖也。“有鳴倉庚”,《月令》所謂“仲春之月倉庚嗚”是也。“微行”,由宅至桑徑也。孟子所謂“樹牆下以桑”者,非環牆皆桑也;民居必相櫛比,左右皆鄰也,蓋於牆外田內樹之,是以必遵微行以求之也。“求柔桑”者,二月間蠶尚稚,《鄭箋》所謂“蠶始生,宜稚桑”是也。
“蘩”,《毛傳》以為“白蒿,所以生蠶”。按《召南》詩以采蘩為“公侯之事”,《春秋傳》稱“ 蘩蘊藻之菜可羞於王公”,則蘩乃蔬屬可為饌者,非白蒿,亦非以生蠶者。古今名物不同,缺之可也。《朱傳》以為“蠶生未齊,未可食桑,故以此啖之”。果如是,則詩先言“求柔桑”而後言“采蘩”,於文為倒置。況用蘩為時不久,為數無多,何以於采桑不言祁祁而反於采蘩言“祁祁”乎?然則詩特因言二月間事,故連類而及之,不必果以飼蠶故也。
“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毛傳》以為與豳公子同出同歸。女遵微行,何由得與公子同歸?鄭氏不從是也。然謂“感陽氣而思男,欲嫁公子”其失尤甚。惟《朱傳》以為“許嫁之女以將遠其父母為悲”者得之。蓋男女居室,人之大倫,然男多樂婚,而女多不樂嫁。何者?男之娶妻,與之共事父母;女子適人,則不得事己之父母,小有人心者自應爾爾。故曰“女子有行,遠父母兄弟”。“傷悲”固人情也。如鄭氏之言,傷春思嫁乃後世不肖女子之所為,寧先周美俗而有是哉!女而嫁公子,則為卿大夫之女可知,然且貴而能勤如是,宜乎朱子以為風俗之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