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傳稱“為祖後者服斬”,謂 孫也。 孫者何?長子所生之子,故稱為 而使之承重也。近世不達此義,長子無子而以他人子為後者亦使之承重主喪,謬矣!吾鄉曹培真先生(諱養元,號松岩)嘗言“長子無子而眾子之子無可繼者,不得已而繼同祖或同曾祖兄弟之子,皆當仍以次子主喪為正”,可謂準情酌理,至當不易之論。余因其說推之,不但繼他人之子不當使之主喪,即繼次子之子,而其子亦不得主喪,仍當以其父主喪也。是故, 孫承重,必長子所生之子乃可。若別立嗣子,自當仍擇其親者尊者主喪,而不得以疏間親,以卑逾尊。所謂“禮本乎人情”者,此也。又如長子之子尚幼,不能主喪盡禮,與其使人抱之而代之拜,則何如使次子主喪盡禮之為愈乎!凡若此類,考禮者皆當為論以明之,以補前人之所未及。余又嘗考古人立後之法本不拘於 孫,故外丙以庶子繼成湯,仲康、仲壬以弟繼兄,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 盾而立微仲。春秋以降,始有立 孫之說,然必長子所生之子乃可謂之 孫,非取他人子強以繼長子,遂可冒名為 孫也。大抵古人尚實而不尚名,貴真而不貴偽,故無 孫則立季庶子,無庶子則立弟。是以庶子承祧,兄弟相為後者,多不可紀。自漢王莽貪立幼主以濟其惡,乃持兄弟不相為後之議;而曹操殺人綦多,遂以疏族承祀為常,由是後人為其所惑,漸至親疏顛倒而不之悟,強取他人之子,名曰 孫,使之主喪承祀;而其人之親子親孫反不得與其數。悖禮傷教,於斯極矣!甚至陳留孝靜,以及來之度宗,皆以子臣其父。在廷豈無儒臣,而皆視為當然,恬不知怪;較之龐勛,亦何異焉!嗟夫,莽、操之人,駔儈之徒所羞稱也,而莽、操之禮,則衣冠之族莫不遵之,其亦可嘆矣夫!此五服之要義,而《開元禮》、《家禮》皆未言及此,豈當日此風尚未盛行乎?故今補而論之。
宋熙寧八年、元豐三年制︰“無傳襲封爵者,嫡子死,庶子承重。無庶子,嫡孫始承重。無嫡孫則庶孫承重。曾孫以下準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