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經》文雲︰“佷丈夫婦人,報。”解者或連上文“女子子 人者為眾昆弟”讀之,謂皆 人降服。然觀後文,女子未嫁者即為姑姊妹大功,不容佷為姑大功而姑為佷反期,侍 人而後降;又不容姊妹同氣者皆大功而昆弟之女反期,待 人而後降也。參伍求之,當以不連上文為正。
姑姊妹 人無主者,報︰《經》,齊衰期。《開元禮》同。《家禮》增“為姊妹”,服同。明與《開元禮》同。
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成得相服。若出 者,不為無主者加服。兩無主者不得互相為期。”
卷二 △《經》文為佷不連上文類別︰子部
作者︰清•崔述 書名︰考信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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