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經》有 婦之服而無 孫之婦之服。《傳》曰︰“有 子者無 孫。孫婦亦如之。”敖氏《儀禮集說》雲︰“庶孫之婦緦,則 孫之婦小功也。《小功章》不見之者,文脫耳。”其論似矣。但不知所謂 孫之婦者,專以 婦之存亡決之乎?兼以 子之存亡決之乎?如 子尚存,尚無 孫,安得有 孫婦。 婦雖亡,恐不得別為之服也。如 婦尚存,有 婦者亦當無 孫婦。 子雖亡,又不得別為之眼也。適子亡,不別為之服,是有 孫者不必有 孫婦矣。 婦亡,不別為之服,是無 婦者亦可不須有此 孫婦矣。然則 孫之婦固可有可無者,不得以 孫之事例之也。由是言之,《經》之不見,恐非缺文。《傳》既語之不詳,《開元禮》及敖氏亦未推及於此,余竊疑焉。說並見前《為夫之祖父母條》下。
為庶孫之婦︰《經》,緦。《開元禮》、《家禮》並同。明缺。
為夫之從父昆弟,報︰《經》、《開元禮》、《家禮》皆無服。明增,緦。說已見前《為夫之昆弟條》下。
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妻︰《經》,緦。《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為夫之從父姊妹,報︰《經》無文。《開元禮》,緦。缺報。《家禮》( 人不降、明並同。)
為夫之高祖曾祖父母︰《經》無明文(《經》“夫之諸祖父母報。”《鄭注》無曾祖父母)。《開元禮》,緦。《家禮》(缺父母字)、明並同。
【家禮】夫為曾高祖承重者,婦從服斬衰三年。夫為曾高祖母承重者,曾高祖父卒,婦從服齊衰三年(曾高祖在,缺)。說已詳前《為夫之祖父母條》下。
為夫之從祖祖父母︰《經》蓋緦。《開元禮》、《家禮》並同。《家禮圖》增“為夫之從祖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為夫之從祖父母︰《經》蓋緦。《開元禮》、《家禮》並同。《家禮圖》增“為夫之從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