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二家之說深得《經》意,後世所當遵守。然事亦有不同者。若庶子或前妻之子蒙其撫育,恩如己出,豈能視若路人。乳母與父何屬,猶為之緦,則嘗母之者可知也。又若婦嫁而姑猶未出,孫生而祖母猶未出,嘗有覆庇教養之恩,亦不能以恝然。此皆當酌其輕重,量為之服,如韓子之以期服嫂,鄧綏之以三年服伯父者,固不可垂以為法也。
出妻之女子子 人者為其母︰《經》、《開元禮》並缺。《家禮圖》補,大功。明缺。
父卒母嫁為母︰(《家禮》雲“為嫁母。”今從《開元禮》文。)《經》無文。
《開元禮》增,齊衰杖期。《家禮》、明並同。
漢石渠議︰父卒母嫁,何服?蕭太傅曰︰“當服周;為父後則不服。”韋元成曰︰“父沒則母無出義。王者不為無義制禮,故不制服也。”宣帝詔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絕也,故聖人不為之制服。元成議是也。”
唐天寶六載制︰“母嫁,為母三年。”
【家禮】“子為父後,則為嫁母無服。”(按︰《家禮》︰“繼母出則無服。”然則嫁亦當無服,《家禮》省文耳。)
宋景 二年制︰“為父後者為嫁母齊衰;卒哭乃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