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宋宣公論

類別︰子部 作者︰清•崔述 書名︰考信錄

    宋宣公將卒︰舍其子與夷而傳國於弟和。和將卒,復立與夷而居其子馮於鄭。與夷立十年,其臣華督弒之,召馮於鄭而立之。公羊氏曰︰“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也。”余之意獨謂不然。與夷之立也,十年十一戰,民不堪命,不知督有無君之心而以為大宰,又不陰為之備,故督得成其逆謀,不因於宣公之讓與不讓也。 會宣公有讓國之事,後世遠以為口實;藉令宣公自傳之與夷,烏知督之遂不弒君也?春秋之世,宋之見弒者三君,莊公、成公皆未嘗讓國而其子捷與杵臼亦皆見弒,豈得獨罪宣公也哉!

    若謂督既弒與夷而立馮為宣公有以啟之,則又不然。使與夷既立而馮作亂,若王子朝之於猛,衛州吁之於完,以罪宣公,可也;今也馮未嘗有是也。督既弒與夷,宋國不可以無主,馮親先君子,故召而立之耳。藉令無馮,宋豈無諸公子可立者乎?齊光之弒也立杵臼,鄭夷之弒也立堅,此又誰實啟之?晉州蒲之弒也,欒書召孫周於京師而立之,周之父未嘗有國也。豈必宣公傳位於和然後馮可立哉!

    且非獨與夷之死宣公不任受過也,即其立也亦不任受功。宣公之所以立和,或與夷幼而不能主社稷,或不肖而不可以主社稷,為宣公者當立和則立和而已矣,和之復立與夷與否宣公不得而知之也。不立其子而立其兄之子,此和之賢;不知與夷之不可為君而立之以致亂,此和之過,於宣公何與焉!觀於與夷之終見弒,則宣公之所以立和蓋非無見也。和之卒也,與夷之齒長矣,師保之教訓夫亦可以習矣,政之得失,民之哀樂夫亦可以備知之矣,然猶不能安其民而制其臣;使宣公之卒而即傳之與夷,其見弒之不待於十年可知也。宣公之能知人如是,世不以是賢宣公而反以是罪宣公,甚矣其是非之顛倒也!

    吾嘗觀於三代以上之事,而知父子相繼非一定之制也。一姓之相傳始於禹,而禹孫仲康以弟繼兄。商人兄終弟及,見於書者尤多。周孝、定、敬三王皆以別子嗣居天位,蓋國家不幸而當其變,則社稷為重,寧割慈忍愛而立弟耳。

    秦、漢以來,人主各私其子,乃藉口於“君子大居正”之說, 神器於嬰兒,付生靈於不肖,以至敗國亡家覆宗絕祀者蓋不可數矣。其尤著者,晉武帝明知其子惠帝之昏愚而其弟齊王攸之賢,乃溺於禽犢之愛,終不肯廢子立弟,以致八王、劉、石之亂;周武帝明知其子天元之凶惡而其弟齊公憲之賢,亦蹈晉武覆轍,使之捫痕恨晚,憲以冤死,周亦尋滅︰豈不可痛也哉!此皆公羊氏所謂大居正之君子也。然而後世之儒不聞議二武之失,反斤斤焉求宣公之瑕以為傳弟之戒;然則為人君者必明知其子之不克負荷而與之國,使之暴虐生民,踣其國,墜其宗,然後得免於後世之清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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