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離魂記 韋皋

類別︰子部 作者︰明•王世貞 書名︰艷異編

    唐兩川節度使韋皋,少游江夏,止于姜使君之館。姜氏孺子曰荊寶,已習二經。雖兄呼于韋,而恭事之禮父也。荊寶有小青衣曰玉蕭,年才十歲,常令祗侍韋兄,玉蕭亦勤于應奉。後二載,姜使君入關求官,而家累不行。韋乃居上頭陀寺,荊寶亦時遣玉蕭往役給奉。玉蕭年稍長大;因而有情。時陳廉使韋常侍得韋季父書雲︰“佷皋久客貴州,”切望發遣歸覲。”廉使啟緘,遺以舟楫服用,仍恐淹留,請不相見,泊舟江瀨,俾篙工促行。韋昏瞑拭淚,乃裁書以別荊寶。寶頃刻與玉蕭俱來,既悲且喜。寶命青衣從往,韋以違覲日久,不敢俱行,乃固辭之。遂與言約。少則五載,多則七年,取玉蕭。因留玉指環一枚,並詩一首遺之。

    暨五年,既不至,玉蕭乃靜禱于鸚鵡洲。又逾年,至八年春,玉蕭嘆曰︰“韋家郎君,一別七年,是不來早,遂絕食而殞。姜氏憫其節操,以玉環著于中指而同殯焉。

    後韋鎮蜀,到府三日,詢獄囚,其輕重之系,近三百余人。其中一輩,五器所拘,偷視廳事私語雲︰“僕射是當時韋兄也乃厲聲曰︰”“僕射,僕射,憶姜家荊寶否?”韋曰︰“深憶之。”“即某是也。”公曰︰“犯何罪而重系?”答曰︰“某辭韋之後,尋以明經及第,再選青城縣令。家人誤廨舍庫牌印等。”韋曰︰“家人之犯,固非己尤。”即與雪冤。仍歸墨綬,乃奏眉州牧。敕下,未令赴任,遣人監守,且留賓幕。時屬大軍之後,草創事繁,凡經數月,方問玉蕭何在。姜曰︰“僕射維舟之夕,與伊留約七載是期,既逾時不至,乃絕食而終。”因吟留贈玉環詩雲︰

    黃雀餃來已數春,別時留解贈佳人。

    長江不見魚書至,為遣相思夢入秦。

    韋聞之,益增淒嘆,廣修經像,以報夙心。且想念之懷,無由再會。

    時有祖山人者,有少翁之術,能令逝者相親。但令府公齋戒七日。清夜,玉蕭乃至。謝曰︰“承僕射寫經造像之力,旬日便當托生。卻後十三年,再為侍妾,以謝鴻恩。”臨去微笑曰︰“丈夫薄情,令人死生隔矣。”後韋以隴右之功,終德宗之代,理蜀不替。是故年深,累遷中書令。天下響附,滬、歸心。因作生日,節鎮所賀,皆貢珍奇。獨東川盧八座送一歌姬,未當破瓜之年,亦以玉蕭為號。觀之,乃真姜氏之玉蕭也。而中指 有肉環隱出,不異留別之玉環也。韋嘆曰︰“吾乃知存歿之分, 一往一來,玉蕭之言,斯可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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