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犯人越獄案委過典史
類別︰子部 作者︰清•劉聲木 書名︰
萇楚齋五筆
國朝定例︰凡各省犯人越獄之案,州縣及典史處分甚重。同光以來,每見督撫奏報此案,均言知縣先期因公進省,成為印板文章。其實因公者何事,迄無一人為之言明,粉飾可笑。典史實為守獄官,無論如何,自應革職。聞因代人受過,知縣必與以津貼,買山有資,勝于作典史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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