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 春秋類 ◎谷梁補注

類別︰子部 作者︰清•李慈銘 書名︰越縵堂讀書記

    (清鍾文燻)

    閱鍾子勤《谷梁補注》。鍾氏用力勤至,足成一家之學,而時失之拘牽。如僖二十八年春公子買戍衛,不卒刺之,先名後刺,殺有罪也。公子啟曰不卒戍者,可以卒也,可以卒而不卒,譏在公子也,刺之可也。慈銘案,成十六年十有二月乙酉,刺公子偃。大夫日卒正也,先刺後名,殺無罪也。範武子于公子啟下僅注魯大夫。楊士勛疏引舊解雲,公子啟即公子偃。啟書日者,啟無罪。是公子啟曰之日,乃月日之日。非雲曰之曰。古人作日月字皆方闊象形,作雲曰字則瘦小,後人反之。(唐以前隸皆不如此。)于是以此傳公子啟日,誤作公子啟雲解。士勛唐人,尚認日月字,故引舊解說之,舊解是也。啟蓋偃之字,以相反為義。公子啟日者,傳引刺偃書日以證此不書日為買之有罪,下雲譏在公子也,刺之可也。言此為罪買當刺,故不書日,其理甚明。鍾氏不信舊解而申疏,言上下文勢,理恐不然,猶襄二十三年傳引蘧伯玉曰。今案彼傳雲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其日正臧孫紇之出也。蘧伯玉曰,不以道事其君者其出乎,此是傳引伯玉平日論出奔之事,非謂伯玉說此經也。伯玉年輩遠過宣聖,豈得與春秋筆削之辭,亦不必是論武仲。鍾氏乃謂伯玉當夫子修春秋時,年近百歲,是比之于尸子沈子,亦不達甚矣。又謂不卒戍句,是當時斷獄議罪之辭,公子啟解其義而事可知,《左》氏《公羊》,徒滋曲說。後世史書但雲某官某有罪棄市,或雲有罪自殺,以實事為虛辭。案《左傳》謂公畏晉殺之而以不卒戍告楚,《公羊》謂買不肯往戍而以不卒戍為內辭,揆之事理,《左》氏為長。晉伯方興,釋憾于衛,楚救不克,魯先與楚,又親于衛,不知晉文之強,故先戍衛。既知楚非晉敵,懼而殺買,托辭以謝楚人,此必左氏親見魯史,故能為此言。公谷皆傳聞 測,不足為據。其以先名後刺為殺有罪,先刺後名為殺無罪,亦非通例。鍾氏乃欲後世史書皆以為法,反以稱有罪為虛辭,則先刺後刺,豈足見實事乎?其慎甚矣。

    光緒壬午(一八八二)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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