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孕婦緩刑
類別︰子部 作者︰清•趙翼 書名︰
陔余叢考
《北史》︰崔浩定律令︰婦人當刑而有孕者,許產後百日乃決。後世孕婦緩刑始此。《魏書》︰北海王元愉以謀逆誅,將並誅其孕妾李氏。崔光奏曰︰“李今懷妊,例待分產,乞停李獄以俟孕育。”帝從之。此浩定律後事也。然漢《刑法志》︰景帝詔︰“孕而未乳當鞠系者,皆頌系之。(頌,容也。容之,不桎梏也。亦見《刑法志》。)又《王莽傳》︰莽子宇以血灑莽門,發覺,飲藥死。宇妻懷子系獄,須產子乃殺。干寶《晉書》︰毋邱儉起兵被誅,其孫女適劉氏,以孕系廷尉。則孕婦遲刑,本漢、魏之制,豈元魏時此律已廢,至浩而又著為令歟?
(快捷鍵:←)
上一頁
  
回書目(快捷鍵:Enter)
  
下一頁
(快捷鍵:→)
如果你對
陔余叢考
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
點擊這里
發表。
重要聲明︰典籍《
陔余叢考
》所有的文章、圖片、評論等,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