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短錢

類別︰子部 作者︰清•趙翼 書名︰陔余叢考

    古來用錢未有足陌者。梁天監中,破嶺以東,錢以八十為百,名曰東錢;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大同末年,至有三十五為百者。唐盛時用足錢,天中以兵亂窘乏,始令以八十為百。後唐天成中又減其五。漢乾中王章為三司使,復減其三。宋初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而民間或至四十八。太平興國二年,始詔民間定以七十七為百,然民間所用多寡終不一也。(《五代史》又謂王章為三司,緡錢本以八十為百,章又減其三,是以宋時以七十七為官錢)。《續通考》︰金世宗大定中,民間用錢以八十為百,謂之短錢;官用足百,謂之長錢。有大名男子干魯補上書,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百,遂為定制。高江村《天祿識余》謂京師以三十三文為一百,近又減至三十文為百,席上賚人,不以為怪。按京師習俗以官板錢一當兩,凡貿易議錢一百,實則用五十。《續通考》記嘉靖三年詔︰每銀一錢直好錢七十文,低錢一百四十文。是前明已有低錢兩當一之令矣。犒賞之類,或以三十五文為百。三十五文已是七十文,于古七十為百之數已不甚懸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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