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類 謀財騙盜 高抬重價反失利

類別︰子部 作者︰明•張應俞 書名︰騙經

    于定志,雲南西河縣人。為人心貪性執,冒昧于利。一日,買梔子往四川處賣,得銀八十餘兩。復買當歸、川芎,往江西樟樹賣,每擔止著本腳銀二兩六錢。到時,歸、芎雖缺,然比前價稍落些。牙人代發當歸,十兩一擔;川芎六兩一擔。定志怒責牙人曰︰“前日十二兩價,如何減許多?”牙人辯曰︰“若到二三擔,則可依前價;今到二十餘擔,若從前價,何以服行情?公欲重價,憑公發別店賣之,何必怒焉?”定志與牙角口,旁有一客伙張淳者,勸曰︰“公貨獲利三倍,當要見機。倘價若落,未免有失渡無船之悔矣。”定志堅執不听。

    數日後,到有當歸三四擔,牙人發價十兩賣訖。淳又勸之曰︰“此客已賣十兩價耳,公何不賣也?”彼亦不听。後又二客人,有十五擔到,牙人發價七兩,亦賣訖。過數日,又有十餘擔來,止賣四兩。定志暗悔無及,眾客又背地代他扼腕。定志又坐一月餘,價落貨賤,與牙人不合,遂轉發到福建建寧府,止賣三兩七錢一擔,比樟樹價又減,更廢船腳又多。定志自恨命薄,不當賺錢。人謂其非命薄也,乃心高也;非挫時也,乃過貪也。故筆之,以為嗜利不飽者鑒。

    按︰商為利而奔馳南北,誰不欲廣收多獲?特遇時而倍得其利,便可見機發脫。何乃貪黷無厭,至失機會而後扼腕,何益哉?甚矣,貪之為害也!不知凡物賤極征貴,貴極征賤,必無極而不返之理。此陰陽消長之數、造化否泰之機,往往皆然。豈可違時而遂貪心乎?是以從古君子,以不貪為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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