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案籍受傳

類別︰子部 作者︰清•惠棟 書名︰九曜齋筆記

    見符識引胡廣《漢官解詁》注曰︰“凡屋宮中者,皆施籍于掖門。(屋當作居。)案其姓名當入者,本宮長吏為之封啟傳,審其印信,然後受之。有籍者皆復有符,用木長二寸,以所屬言兩字為鐵印,分符當出入者。案籍畢,復識齒符,識其物色,乃引內之。”(《衛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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