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案籍受傳
類別︰子部 作者︰清•惠棟 書名︰
九曜齋筆記
見符識引胡廣《漢官解詁》注曰︰“凡屋宮中者,皆施籍于掖門。(屋當作居。)案其姓名當入者,本宮長吏為之封啟傳,審其印信,然後受之。有籍者皆復有符,用木長二寸,以所屬言兩字為鐵印,分符當出入者。案籍畢,復識齒符,識其物色,乃引內之。”(《衛律》下)
(快捷鍵:←)
上一頁
  
回書目(快捷鍵:Enter)
  
下一頁
(快捷鍵:→)
如果你對
九曜齋筆記
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
點擊這里
發表。
重要聲明︰典籍《
九曜齋筆記
》所有的文章、圖片、評論等,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