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午朝奏事

類別︰子部 作者︰明•黃瑜 書名︰雙槐歲鈔

    《春秋傳》曰︰"朝以听政,晝以訪問,夕以修令,夜以安身。"今之早朝,朝也;午朝,晝也;晚朝,夕也;夜乃即安︰祖宗勤政之典如此。景泰中,午朝許大臣造膝奏事,面決可否,即施行之。若陳循、王文欲殺考官,高文義公力疾造朝,口奏曰︰"少保臣高有事門上說。"即召對議行是也。弘治庚戌,彗見天津,詔大臣言軍民利病、時政得失。刑部右侍郎彭韶疏言︰"臣獲隨午朝,竊念日奏尋常起數,于事無補。願自今午朝,惟議經邦急務。如吏部有大升除,禮部有大災異,戶部、兵部有緊急錢糧、邊報,工部、法司有緊關工程囚犯之類,許令先期開具奏乞,聖駕定日出御左順門,事當會議者,就于御前公同計議。事體既定,口奏取旨奉行,次日補本備照。若事體重大、一時難決者,听各官先行博議于下,候至朝時,再議奏行,仍乞溫顏俯詢曲折。如此,不惟世事日熟,而群臣邪正亦自可見。有事則行,不分寒暑,無事則止,勿勞聖駕。既不廢午朝之典,又可率群臣興事。則凡時政得失、軍民利病,自可次第張弛矣。"其言與晝以訪問合,上嘉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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