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瓠第十五
《衛詩》曰(一)︰“匏有苦葉。”毛雲︰“匏,謂之瓠。”《詩義疏》雲(二)︰“匏葉,少時可以為羹,又可淹煮,極美,故雲(三)︰‘瓠葉幡幡,采之亨之。’河東及揚州常食之。八月中,堅強不可食,故雲︰‘苦葉’。”
《廣志》曰︰“有都瓠子,如牛角,長四尺。有約腹瓠,其大數斗,其腹窈挈【一】,緣帶(四)為口【二】,出雍縣【三】;移種于他(五)則否。朱崖【四】有苦葉瓠,其大者受斛余。”
《郭子》曰(六)︰“東吳有長柄壺樓【五】。”
《釋名》曰(七)︰“瓠畜,皮瓠以為脯,蓄積以待冬月用也。”
《淮南萬畢術》曰︰“燒 殺瓠,物自然也。”
《泛勝之書》種瓠法︰“以三月耕良田十畝。作區,方深一尺。以杵築之,令可居澤。相去一步。區種四實。蠶矢一斗,與土糞合。澆之,水二升;所干處,復澆之。
“著三實,以馬 ■其心,勿令蔓延;多實,實細。以■薦其下,無令親土多瘡瘢。度可作瓢,以手摩其實,從蒂至底,去其毛;不復長,且厚。八月微霜下,收取。
“掘地深一丈,薦以■,四邊各厚一尺。以實置孔中,令底下向。瓠一行,覆上土,厚三尺。二十日出,黃色好,破以為瓢。其中白膚,以養豬致肥;其瓣,以作燭致明。
“一本三實,一區十二實,一畝得二千八百八十實。十畝凡得五萬七千六百瓢。瓢直十錢,並直五十七萬六千文。用蠶矢二百石,牛耕、功力,直二萬六千文。余有五十五萬。肥豬、明燭,利在其外。”
《泛勝之書》區種瓠法︰“收種子須大者。若先受一斗者,得收一石;受一石者,得收十石。先掘地作坑,方圓、深各三尺。用蠶沙與土相和,令中半,若無蠶沙,生牛糞亦得。著坑中,足躡令堅。以水沃之。候水盡,即下瓠子十顆,復以前糞覆之。既生,長二尺余,便總聚十睫一處,以布纏之五寸許,復用泥泥之。不過數日,纏處便合為一睫。留強者,余悉掐去,引蔓結子。子外之條,亦掐去之,勿令蔓延。留子法︰初生二、三子不佳,去之;取第四、五、六子,留三子即足。旱時須澆之︰坑畔周匝小渠子,深四五寸,以水停之,令其遙潤,不得坑中下水。”
《崔》曰︰“正月,可種瓠。六月,可畜瓠。八月,可斷瓠,作蓄(八)瓠。瓠中白膚實,以養豬致肥;其瓣則作燭致明。”
《家政法》曰︰“二月可種瓜、瓠。”
(一) 這是《詩經.邶風.瓠有苦葉》的一句。毛《傳》作︰“匏,謂之瓠;瓠葉苦,不可食也。”邶、 均屬衛地,故亦泛稱為《衛詩》。
(二) 《瓠有苦葉》孔穎達疏引陸璣《疏》與《詩義疏》基本相同,“故雲”作“故《詩》曰”,“河東”作“河南”。
(三) “故雲”二句,引自《詩經.小雅.瓠葉》。“瓠葉幡幡”作“幡幡瓠葉”。“亨”即“烹”字,金抄誤作“亭”,明抄、湖湘本誤作“享”,黃校作“烹”,茲從《詩經》原文。
(四) 明抄、湖湘本作“帶”,金抄、《津逮》本作“蒂”,茲從明抄。說見注釋【二】。
(五) 金抄、黃校、張校作“他”,明抄作“佗”,二字同,茲從金抄。
(六) 《隋書.經籍志》有《郭子》三卷,注說“東晉郭澄之撰”。書已佚。《要術》所引,或即此書。本條類書未引。
(七) 見《釋名.釋飲食》。“畜”作“蓄”。
(八) 金抄作“蓄”,明抄、湖湘本等誤作“災”。
【一】 “窈”同“ ”。孫星衍注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五《太子須大經》“凸髖”︰“《漢書》︰‘ 桂華’。甦林︰‘ 音 之 ’。是以 為凹凸。”說明“ ”(窈)即凹字。“ 桂華”,見《漢書.禮樂志》。“挈”通“潔”,是纏束;又通“契”、“契”,是刻削成缺口。“約腹瓠”即所謂“細腰葫蘆”,“窈挈”是說腹部深陷好像束著的細腰,也好像刻著一道缺口。
【二】 “緣帶為口”,是說沿著腰間束帶處(承上文“其腹”為喻)開著一道凹陷的缺口。金抄作“緣蒂為口”,“蒂”應作“帶”。
【三】 雍縣,漢置,故城在今陝西省鳳翔縣南。
【四】 朱崖,西漢朱盧縣,東漢為朱崖縣,故治在今海南島海口市。
【五】 葫蘆,古寫作“壺樓”或“壺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