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民要術卷第五 伐木第五十五種地黃法附出

類別︰子部 作者︰賈思勰(北魏) 書名︰齊民要術

    伐木第五十五種地黃法附出

    凡伐木,四月、七月則不蟲而堅。榆莢下,桑椹落,亦其時也。然則凡木有子實者,候其子實將熟,皆其時也。非時者,蟲而且脆也。凡非時之木,水漚一月,或火■【一】取干,蟲皆不生。水浸之木,更益柔。

    《周官》曰(一)︰“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鄭司農雲︰“陽木,春夏生者;陰木,秋冬生【二】者,松柏之屬。”鄭玄曰︰“陽木生山南者,陰木生山北者。冬則斬陽,夏則斬陰,調堅■也。”按柏之性,不生蟲蠹,四時皆得,無所選焉。山中雜木,自非七月、四月兩時殺者,率多生蟲,無山南山北之異。鄭君【三】之說,又無取。則《周官》伐木,蓋以順天道,調陰陽,未必為堅之與蟲蠹也。

    《禮記.月令》(二)︰“孟春之月,……禁止伐木。鄭玄注雲︰“為盛德所在也。”……孟夏之月,……無伐大樹。“逆時氣也。”……季夏之月,……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四】,入山行木,無為斬伐。“為其未(三)堅也。”……季秋之月,……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之月,……日短至【五】,則伐木取竹箭。此其堅成之極時也。””

    《孟子》曰(四)︰“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趙岐注曰︰“時謂草木零落之時;使材木得茂暢,故有余。”

    《淮南子》曰(五)︰“草木未落,斤斧不入山林。”高誘曰︰“九月草木解【六】也。”

    崔曰︰“自正月以終季夏,不可伐木,必生蠹蟲。或曰︰‘其月無壬子日,以上旬伐之,雖春夏不蠹。’猶有剖析間解之害,又犯時令,非急無伐。十一月,伐竹木。”

    種地黃法【七】︰須黑良田,五遍細耕。三月上旬為上時,中旬為中時,下旬為下時。一畝下種【八】五石。其種還用三月中掘取者。逐犁後如禾麥法下之。至四月末、五月初生苗。訖至八月盡九月初,根成,中染。

    若須留為種者,即在地中勿掘之。待來年三月,取之為種。計一畝可收根三十石。

    有草,鋤不限遍數。鋤時別作小刃鋤,勿使細土覆心。今秋取訖,至來年更不須種,自旅生【九】也。唯須鋤之。如此,得四年不要種之,皆余根自出矣。

    (一) 見《周禮.地官》“山虞”,文同。“鄭玄曰”作“玄謂”,是鄭玄先引鄭司農(名眾)的解說,然後申以己見。這里作二人分注,是賈氏所改。“冬則斬陽”以下鄭玄注作︰“冬斬陽,夏斬陰,堅濡調”,余同。

    (二) “無”,《月令》均作“毋”;“無為斬伐”,作“毋有斬伐”,余同。注文均《鄭玄》注,除虛字互異外,余亦同。

    (三) “未”,黃校、明抄誤作“木”,院刻、金抄、湖湘本同鄭玄注作“未”。

    (四) 見《孟子.梁惠王上》篇,句末有“也”字。趙岐注無“得”字。

    (五) 見《淮南子.主術訓》,“不”下有“得”字。今本高誘注作︰“九月草木節解,未解不得伐山林也。”與《要術》引異。按《淮南子》有許慎及高誘注本,許注本久已佚失。今本題高誘注者,雜有許注文,而題許慎注者(如《四部叢刊》本),實際多同高注本。二本實已混淆,無從分別。隋杜台卿《玉燭寶典》及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多引許注,則其書唐時尚在。

    【一】 “■”同“憊”,《玉篇》︰“火干也。”指逼近火旁烘炙。章炳麟《新方言.釋器》認為後來變成“焙”字。

    【二】 “生”,不凋謝,意謂常綠。

    【三】 “鄭君”,指鄭玄。這里賈氏不同意二鄭之說。

    【四】 “虞人”,管山林澤苑的官。

    【五】 冬至日最短,因亦稱冬至為“短至”。

    【六】 “解”是枝葉凋落,即今本《淮南子》注所謂“節解”。《文選》左思《吳都賦》︰“草木節解。”唐呂延濟注︰“草木凋落。”

    【七】 地黃,屬玄參科,多年生草本,其根可染黃色,亦供藥用。卷三《雜說》篇有用地黃根染御黃法,本篇亦系用作染料。又此條種地黃法應附在種染料作物各篇之後,現在附在這里,可能是在全卷寫成後再補上的。

    【八】 “種”,指種根,即地黃根,下同。

    【九】 “旅生”,原指野生,這里指自宿根發生,參看卷三《種胡荽》篇注釋【一0】。但地黃連作,影響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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