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十四、殺傷

類別︰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書名︰洗冤集錄

    凡被人殺傷死者,其尸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腸髒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若行凶人于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著腦上、頂門、腦角後、發際,必須斫斷頭發,如用刃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刺著,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 

    若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其痕帶圓。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斡著要害處,瘡口多不齊整,其痕方、圓不等。

    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元著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又如刀剔傷腸肚出者,其被傷處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且一刀所傷。如何卻有三兩痕?蓋凡人腸髒盤在左右脅下,是以撩劃著三兩痕。 

    凡檢刀、槍刃斫剔,須開說尸在甚處向當?著甚衣服,上有無皿跡,傷處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腸肚出、膜出作致命處?仍檢刃傷衣服穿孔。如被竹槍、尖物剔傷致命,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

    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

    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干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

    凡檢驗被殺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說被刺要害。若是齊頭刃物即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上、兩肋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若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傷著喉下,說深至項,鎖骨損,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食系、氣系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發際內,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說骨損。若腦漿出時有血污,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斫或刺著沿身,不拘那里,若經隔數日後身死,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元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與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著紙畫樣。如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甚處?亦令元申人畫刃物樣,畫訖,令元申人于樣下書押字。更問元申人,其行凶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仇?

    譯文︰  

    (一)凡是被人殺傷死的,其尸口眼,頭髻寬松或散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腸髒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的時候,必然要掙扎,用手來遮攔,手上一定有傷損,或有來護庇的,也一定背上有傷著地方。如果行凶人在虛弱要害處一刃徑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沒有傷,刃的創傷必重。如果行凶人用刃物砍著腦上頂門、腦角後發際,必須砍斷頭發,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頭頂骨折,即是尖的東西刺著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損與不損。

    (二)如果是尖刃斧傷,上面闊長,內里必狹。大刀傷,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它的傷痕兩頭尖小,沒有起手收手輕重的分別。槍刺的傷,淺則狹,深則穿透,傷痕帶圓形。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扎著要害地方,瘡口多不齊整,傷痕方圓不等。

    (三)凡驗被快利物傷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沒有破傷的地方,隱對傷痕血點可驗。又比如刀挑傷肚腸脫出了的,其被傷的地方,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那麼一刀所傷怎麼竟會有三兩痕了呢?這是因為人的肚腸是盤在左右脅下的,所以會撩劃著三兩痕。

    (四)凡驗刀槍刃砍挑的,要寫明尸體在什麼地方,什麼方向,穿什麼衣服,上面有沒有血跡,傷的地方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腸出,脂膜出,作致命處。還要檢驗刃傷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槍尖物挑傷致命的,便寫是尖硬物挑傷致死的。

    (五)凡驗殺傷,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殺傷,以及是生前、死後的傷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傷的,其痕肉開闊,收縮參差不齊,花紋交錯。如果傷痕的肉截齊,就只是死後假造的刃傷痕。如果是生前的刃傷,即有血汁,以及所傷的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傷透過脈膜即死。如果是死後用刀割出來的傷,肉色即干白,更沒有血花。(因為人死後血脈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條仍責成仵作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六)活人被刃物殺傷死的,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頭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的,則尸首的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地方皮不緊縮,刃物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然傷痕下面有血,洗檢擠捺,肉內沒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傷的。

    (八)更有截下頭的,活時斬下,則筋縮入,死後截下,則項長,並不收縮。

    (九)凡檢驗被殺身死的尸首,如果凶器是尖刃物,方始說被刺要害,如果是齊頭刃物,就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腹上、兩脅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處被割傷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喉下,則說深至項,鎖骨損,並且所割傷處周圍有方圓不齊的去處,食管氣管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果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發際內,如果行凶人刃物大,方始說骨損,如果腦漿出時,有血污,也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著,周身不拘那里,如果經隔數天後身死的,便說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原報案人曾不曾捉獲得行凶人?是什麼身分的人?使的是什麼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著人用紙畫樣,如果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什麼地方,也令原報案人畫刃物樣。畫好了,令原報案人在圖樣下簽名畫押。還要問原報案人,本案的行凶人同被傷人是不是親戚,有沒有冤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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