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八十七事 永福村院犬

类别:子部 作者:宋·洪迈 书名:夷坚志全集

    福州永福县有村律院。伯仲二僧同房。伯僧爱一犬。每食必呼使前。仲甚恶之。见必叱逐。或继以鞭棰。如是累岁。伯尝出外旬日。归不见犬。责仲曰、汝常日仇犬特甚。乘我之出。必杀食之矣。仲力辨。不得已乃言因其窃食。误击杀之。埋诸后圃。非食也。伯殊不信。潜往瘗所发视。急归语仲曰。犬虽异类。心与人同。汝与结冤非一日。适吾视其体。头已为蛇。会当报汝。汝不宜往。可倩所知者再观之。洎别一人往视。则蛇头愈长。始大恐。问所以解冤之策。伯教以尽鬻衣钵。对佛忏谢。遂入忏堂。昼夜不息。凡数年。一夕焚纸镪。觉盆中有物。意其鼠。拨灰视之。蛇也。乘仲张口。急奔入喉中。遂死。本县般若长老惟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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